对保护公民
宪法权利的立法,有学者称为宪政立法。怎么说都无所谓,关键是内容。在这方面,有三种程序特别值得关注。
第一是宪政立法启动程序。
宪法的关键是实施。
宪法确认公民的某项权利不是为了给人看的,不是为了在宣传上得分,而是为了它能在现实生活中实现。我们是实行制定法制度的国家,不同于判例法制度。在判例法制度下,
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主要通过判例来具体落实。在我国,公民
宪法权利要实现首先得有普通法律可依,否则
宪法规定了等于设规定。我国在公民
宪法权利的保障方面,首要的问题恰恰是没有足够的普通法律可依。记得原来没有
集会游行示威法,后来有了,类似的法律或包含
宪法权利的条款过去十多年增加了不少,但至今仍有一些
宪法权利没有必要的法律去落实,如出版自由。出版法早已听说在起草,但至今没有出台,这些年提都没听人提起了。在这种情况下,
宪法虽确认公民有出版自由,但意义不大。事实上出版社的书号仍被垄断着,而且一如既往地具有因垄断而形成的价格(任何有使用价值的东西,垄断起来都会有价格,这是生活常识)。且不说普通人,就算是全国著名大学或著名科研机构,要申请办一本学术期刊也难于上青天。所以,保护公民
宪法权利首先有一个立法启动程序。
宪法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立法机关不能愿立法实施就立法,不愿立法就撂在一边长期不理不睬。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程序需要强制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