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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宪法程序若干问题初探

完善宪法程序若干问题初探


童之伟


【全文】
  
  讨论宪法程序,显然是个很有新意、也给予人们很大开拓余地的好主题。但实事求是地说,就这个论题发表意见对我们宪法学工作者是一个有一定力度的挑战,因为我国宪法既没有在普通法院进入诉讼过程,也没有专门的宪法审判机关适用它来审理宪法争议,完全无宪事诉讼可言。虽说诉讼法只是程序法的一部分,但毕竟是程序法的核心内容,既然我国没有宪事诉讼和宪事诉讼法可言,要想就宪法程序发表意见,自然或多或少感到有些为难。

  
  不过,宪法程序过去虽讲得少,但决不玄妙:不就是修宪的步骤,实施和适用宪法的步骤么!从这个意义上看,宪法程序我们肯定是有的,问题只在于是否健全、是否完善。应当承认,宪法诉讼法意义上的程序我国目前还没有,但我相信不久的将来肯定会有。这是后话。在很有限的篇幅内,本文只能一般性地就宪法程序方面当今中国应当关注的内容谈点一孔之见,浅薄之处尚乞读者见谅。我以为,当今我们主要应当关心以下诸种宪法程序的建设或完善。

  
  一、各级人民代表选举程序

  
  对选举程序,选举法有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相应的选举工作机构在举行选举前通常还会发布实施细则或其他形式的规范办法。从改革开放以来人大代表选举的实际状况看,关注选举程序似应集中于这样几个关键点:

  
  1.完善代表候选人提名程序。各级代表候选人应当主动、明白地表达做代表的意愿,否则不应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现行选举法在这方面的条款似乎是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制定的:每个公民都想当人民代表,且不想当人民代表也能当好人民代表。所以,对提名代表候选人,选举法没规定、实际提名前也不要求被提名者表达担任人民代表的意愿,更不要求他发表政见,整个选举过程,候选人或被提名为候选人者,对于选民可不做任何表示。这是不妥当的,应予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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