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传销犯罪细解

  刑法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该条的规定处罚。此规定是1979年老刑法投机倒把罪演变过来的罪名。
  什么是传销行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非法传销对社会的危害性主要在于: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主要传销分子明知法律禁止传销而故意采用封闭组织、隐蔽交易、分散人员,异地串联,单线联系等手段逃避打击,对抗行政监管;非法传销首要分子利用老百姓投资理财知识欠缺、消费心理不成熟,再加上邪教和迷信仪式,广泛吸收无业、退职退休人员作为核心向外围扩展,参加人员成几何级数爆发,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在危害后果上由于传销往往伴与价格欺诈、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非法经营偷逃税款。
  区别主犯和从犯是审理传销非法经营罪的关键。在传销启动期间,起到确定传销发源地、包装传销模式、采购传销商品、制定传销规则和分配办法、组织分工、提出宣传口号、提供活动经费等作用的是主犯;在传销实施中,积极参与传销人财物的管理工作,对新加入者讲课、鼓动、威逼利诱等,充当打手胁迫他人加入者也是主犯。从犯是以上两种情况之外参加时间较长,不属于传销组织核心人员,有非法收入,但相对于主犯而言较低,不能左右传销发展的人物。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