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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广律师带您走进物权法之二:《物权法》中的关键词

石先广律师带您走进物权法之二:《物权法》中的关键词


石先广


【关键词】物权法
【全文】
  
  一、物
  物是物权的客体。从物权法的角度讲,物是指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控制、并能为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质财富。物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非移植的人体器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物必须被控制,不能被人控制的物,如:太阳、月球等物理上的物,也不属于法律上的物,当然物还必须有使用价值。“物”在民法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有关动产和不动产的概念,下面介绍)。物并不是仅仅用于消费的物,更重要的是货币、投资、生产资料等用于投入于市场经济的活动之中获取投资收益的物,以及获取收益的权利。
  通俗的理解,物一般是指我们看的见、摸得着、感觉得到的物品。
  二、动产
  “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除常见的各类物质产品外,还包括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磁波等物。
  通俗的理解,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如一本书、一台电视机等。
  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和动产质权的设立等,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三、不动产
  “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
  通俗的理解,不动产就是不可以移动或者移动将损害其价值的物。
  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应当以登记为要件,不登记,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权利皆无从谈起。
  四、物权
  物权,是指民事主体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给其下了个定义:即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通俗的理解,物权就是我们对看得见、摸得着、感觉得到的物品享有的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把我国物权体系案;归纳如下:
  
  
  
  
  
  (注:“居住权”在物权法草案第5次审议时被删除。典权在物权法也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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