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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行政诉讼”监督政府依法行政

用“行政诉讼”监督政府依法行政


姜明安


【全文】
  《法制日报》评论员 申欣旺
  《法制日报》3月18日报道《民告官诉讼击溃奉化2700亩圈地计划》受到不少读者关注,认为这是有效保障公民权利、有良好社会效益的案件,为此,我们对北京大学姜明安教授做了专访,探讨如何保障公民权利,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记者:您对这一民告官案件如何评价?
  姜: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子。说它典型,理由有三:其一,目前我国违法圈地现象比较普遍,像这个案子中的土地使用问题,按照《土地管理法》,至少要经过以下程序:第一,农用地转用审批。此一般应由省级政府审批,大型项目要经过国务院审批,规划内的具体项目可由市县政府审批;第二,征地审批。凡属基本农田、其他耕地超过35公顷和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需由国务院审批,此案中的2700多亩只能由国务院审批;第三,征地公告。征地经批准后由县以上政府公告和组织实施;第四,补偿登记;第五,听取意见。补偿方案必须听取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通常应召开村民大会讨论,而不能仅仅由村委会决定;第六,补偿方案公告;第七,建设用地审批;第八,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第九,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最后,建设单位还要办理拆迁许可,进行拆迁补偿后,才能拆农民的房子,开工建设。但奉化市政府把这其中的很多程序都省略了。现在这种情况比较突出,我前几天参加北京的一个行政复议研讨会,也是讨论这类案子,《新京报》3月22日的报道《辽宁一楼盘地未批已建》提到的辽宁辽阳县一片新建楼房差不多销售一空,开发者才补办土地使用手续。可见目前问题的严重性。
  其二,一些地方违法圈地,违法拆迁实质是利益驱动,但往往打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旧村改造”、“旧城改造”的口号,具有欺骗性。
  其三,农民由于各种原因(比如告状难,或者已能得到一定的补偿,或者害怕报复)很多时候不会去告,但圈地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损害的是国家的利益,不采取措施,农用地、耕地会越来越少。
  有人认为,农民对集体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这是常识的错误,使用权也是一种物权,农民完全有权进行诉讼。这个案子法院只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违法行政行为并不一定无效,政府还可以继续开发。只有法院判决撤销,才能叫停违法行为。
  记者:农民最后将省政府告上法庭,并且胜诉,您觉得该案有没有特殊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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