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人主义和契约主义的基础上重建国家的努力必然要包含立宪限制和立宪改革这一 重要内容。重新设计对国家的立宪限制是布坎南最为关切的实质性问题。布坎南观察到,当今的政府对公民生活的侵蚀和威胁变得愈来愈严重,若不施加并履行有关立宪限制,民主政府也将有成为利维坦的危险。(注:[美]布坎南:《自由的局限》(英文版),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5年版,第162页。布坎南像早期的契约论者霍布斯、当代的罗尔斯一样,假定了一个理想化的契约环境,也叫初始状态。)
布坎南将人们的决策严格区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是宪制选择阶段,是人们关于政治 秩序和政治决策基本规则的选择;第二个是后宪制选择阶段,是在已确定的宪制下对具体行动策略的选择。(注:[美]布坎南、塔洛克:《赞同的计算》(英文版),密歇根大学出版社1962年版,第7页。)在公共选择学派之前,现代社会科学家(包括大多数经济学家)并没有注意到宪制和立宪限制的极端重要性,一般只限于具体的政策选择(即后宪制决策)的讨论。实际上,那些决定政策效果的基本制度和规则是更为重要的问题。如果说一种游戏有缺陷,那么缺陷可能首先来自游戏规则本身的不合理。同样地,当今西方经济面临的种种问题,不可能靠更换一些更精明、更仁慈的政治家或改变某种政策策略来克服,而必须首先从决定政治经济秩序的宪制上寻求突破口。
在立宪阶段,布坎南主张采用一致赞同准则作为初始立宪讨论和现存宪制改革惟一合 理的差别标准。集体政策中的一致赞同准则类似于市场中个人决策的帕雷托准则。根据布坎南和图洛克的看法,逻辑上的制宪者充满恐惧而不是充满希望。他们怀疑政府,认为政府是最大的威胁。他们关心如何保护自己而不大关心政府将会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实现进步。为了保护个人的自由,他们肯定要求
宪法在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生效,给每一个人以否决的权利,政府就不会浪费任何纳税人的钱。但如果任何人均能利用一致同意规则给予的一票否决权,政府在公共领域里必将一事无成。因此,逻辑上的制宪者必然选择多数统治的原则。
布坎南提出了宪政的基本原则。他认为,人有坏的一面,也有好的一面,但在设计政治制度及对
宪法确定若干审查和控制条款时,每个人必须被当作一个无赖,他的所有行为除了追求私人利益外,别无其他目的。人是自私的,在公共领域里一旦掌握了权力,就必然会损公肥私,因此,立宪政治的一个重要原理是要作以下的假定——掌权者将滥用政治权力去促进特殊的利益;这不是因为情形常常如此,而是因为这是事物的自然趋势,这是自由制度特别要加以防止的。
公共选择理论对宪政分析的一个最基本的启示在于:宪政制约是绝对必要的。它告诉 我们,只有充分竞争的市场机制,才能从个人的偏好推导出集体的偏好,才能使公共的利益兼容任何个人的利益,不损害任何个人的利益,并以个人利益为基础,为所有个人的利益服务。但是市场机制的作用有一定的界限,在许多情况下,我们依然不得不使用非市场的规则来从个人的偏好推导出集体的偏好。与市场规则相比,非市场的选择规则有种种缺陷,其中最大的缺陷是它无法形成不牺牲任何个人利益的公共利益。在存在投票悖论的情况下,而且还根本不可能从个人偏好推导出集体的偏好。公共选择的研究表明,任何非市场的选择规则,都不能满足阿罗不可能定理(注:50年代初,美国经济学家阿罗列出从个人偏好推导出社会偏好所需要的五项必备条件:第一,个人理性原则;第二,有关选择方案的独立原则;第三,帕雷托准则;第四,非个人独裁原则;第五,定义域的非限制性假定。阿罗研究的结果是:任何社会选择规则,要同时满足上述所有五个条件是不可能的。这就是著名的阿罗不可能定理。阿罗不可能定理告诉我们,惟有充分竞争的市场机制,才能满足阿罗不可能定理,而任何公共选择的规则,都不可能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兼容,即不可能从个人利益完美地推导出公共利益。它揭示出,公共选择的规则不可能实现以个人为基础的公共利益,能够利用市场规则,就应该尽可能利用市场选择的规则,而公共选择的规则应该尽可能地少用。)所提出的条件,因此,投票政治不能代替市场机制。投票政治必须让位于市场经济,把整个社会尽可能建立在市场选择的基础上,压缩公共选择的空间,并针对公共选择的自我膨胀倾向,对其实施宪政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