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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角度思考宪政

  宪政建设对于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还表现为,在宪政的前提下,一整套的市场经 济法律体系将因此而建立,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基础。市场经济需要一个很好的经济环境和实践宪政的背景。市场经济需要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运作有序、并以实现公民权利为核心的法律制度,因此,以保障公民权利和市场主体权利实现为目的的民事法律、以规范政府管理行为为宗旨的行政法等一系列的法律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现在许多人对“渐进式”改革津津乐道,它几乎成了压倒一切的导向性的观点了。为了论证“渐进式”改革模式,法律改革被说成是一种“政治平衡的艺术”,并对主流法律经济学的观点构成了强有力的挑战。持这种观点的同志又承认,在政治稳定和经济增长的表象背后所蕴藏的深层次矛盾和危机,如产权问题仍没有解决,腐败、有组织犯罪、行政分权和财政分权所造成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为稳定大局(政治稳定)所牺牲的国有银行的利益以及由此而累积起来的金融风险等等,这些问题已经对既有的政治框架、法律框架以及未来中国改革和发展的可持续性构成了强有力的挑战。(注:参见张建伟:“‘变法’模式与政治稳定性”,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当然作者为了周全起见,特地对文章标题作了注释:本文仅仅从政治稳定性的角度对中国过去20年的经济改革和变法经验所蕴涵的经济合理性做出研究,并未能对其局限性做出详尽探讨(这涉及中国改革与发展的可持续性问题)。)我以为,正是后一种挑战使得前一种挑战不成为一种挑战。我不主张在宪政改革上采取“休克疗法”,但也不同意作这样的断言:因为过去“渐进”,“平滑转型”,今后必定还是“渐进”,“平滑转型”。宪政改革的阶段、条件变了,在改革模式上就不能千篇一律,总可能有些突破。诺斯的“政治的科斯定理”是实证意义上的科斯定理:如果政治交易成本很低,并且政客有准确的模式来指导其行动,那么将会产生有效率的产权;反之,则有可能导致无效产权的产生。(注:D.North:Institutions,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Histor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p.52.)请注意表述中的“准确的模式”,这个模式是基于一定制度的模式。所以,Bhaskar Vira将诺斯思想总结成“政治的科斯定理”——给定政治权力分配,诸如投票权、院外游说权等,在既定宪法框架下,如果没有政治的交易成本,则会得到最优制度结果,并且这个结果不依赖于政治权力分配。(注:Bhaskar Vira,The Political Coase Theorem:Identifying Difference between Neoclassical and Critical Institutionalism,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s,XXXI(3),1997,pp.761-779.)这个“政治的科斯定理”强调“既定的宪法框架”、“最优制度结果”,是将政治权力结构引入到分析模型中来,从而使产权结构作为政治结构影响的结果而成为内生变量进而深化了制度变迁的经济分析。(注:参见张建伟:“‘变法’模式与政治稳定性”,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中国过去改革的成功主要的不是靠“政治平衡的艺术”,而是靠制度的创新。如果要说是“政治平衡的艺术”,那主要也是“一系列制度平衡的艺术”,而不是为艺术而艺术。正是从经济、法律乃至宪政的一整套制度的创新,才有效地降低了政治市场、法律市场、经济市场的交易成本,提高了宪政效率、法律效率、经济效率。
  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一直反对渐进改革并认为,中国的经济改革是试图从一种根据等 级制度划分权利的体制转移到一种根据私人财产划分权利的体制。实际上,在休克疗法与渐进改革之间,还存在着第三种体制——印度体制。在这种体制中,腐败的权利可以根据管制和调控来分级和划分。他认为,1993年以后,中国正在形成印度体制。(注:参见张五常:《经济解释》,易先容等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485-486页。印度的大规模腐败畅行其道已超过40年。)我们至少不能断言,中国过去的“渐进式”改革模式已经取得了彻底的胜利,更不能断言中国今后改革的模式仍然必须遵循以往的改革路径。如果完全成了“路径依赖”的俘虏,那未必是幸事。因为腐败能发展一种永久性的制度,能变成一种永久性的制度;腐败的权利能被明确地界定,以致实际上可以转让、分配、继承和出售。一旦发展到这种地步,就会停滞不前。
  个人是社会的终极价值和最高价值。每个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同时也会 增进社会利益。市场经济的根本意义在于促进生命个性的展开、自由和创造潜能的发挥,(注:有学者认为,市场经济使人类超越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发展阶段,进入“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社会发展阶段,参见高清海:“从人的生成发展看市场经济”,载《江海学刊》1995年第5期。)保障财产不受侵犯就是保障个 体的生命活力和创造力,从而也就是保障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繁荣。为此,宪法一方 面要规定公共财产免受侵犯,另一方面必须同样明确宣告个人财产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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