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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角度思考宪政

  从比尔德对美国宪法背后的经济力量的分析和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历史中 ,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主义经济决定论的科学性。我之所以强调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经济 决定论,并对怀疑经济决定论的观点进行纠偏,是因为我认为,探索并揭示经济关系是深入洞察宪政改革全部奥秘的关键之一。我坚持强调经济对宪政的决定作用的同时,并不否定宪政主体的选择作用以及其他因素对宪政的影响。马克思从来是肯定主体的选择作用的,立法者选择法律同样存在着经济的决定性。我们选择或移植某种外国法律,为什么选择这种而不选择那种?这归根到底是经济的因素在起决定作用。
  二 市场经济对宪政的要求
  没有市场经济便没有真正的宪政。良好的宪政必须以健全的市场经济为前提。市场经 济不是万能的。市场经济的缺陷需要政府去弥补,市场经济盲目的发展需要宪政限制和约束。一些地方贫困落后的存在恰恰表明了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失衡,政府的干预和弥补此时就成为必要。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目标必要时可以对私人财产实行征用,此时就不会和市场经济的基本价值完全吻合一致。我们一方面必须肯定宪政与市场经济之间必然的历史和逻辑上的联系,另一方面不能将一切问题简单化、绝对化。资本主义国家宪政的历史充分表明,宪政建设可以不断地修正市场经济自身盲目发展所造成的社会问题。当市场自由竞争所带来的盲目发展和社会财富不均匀分配严重危及到资本主义宪政原则的基础——议会民主制时,如何通过宪政建设来有效地消除市场经济本身的弊端给宪政建设所带来的干扰和破坏,就成为各国宪政建设的首要课题。一个重要的制度创新就是“法治行政”的确立,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效运用行政权力克服市场经济弊端方面的作用。(注:行政权力介入市场经济,主要在于加强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并确立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这不是限制、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恰恰相反,是为了寻求更好的市场经济模式。如法国密特朗时期的社会主义实践、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瑞典的福利国家、美国里根时代的“债务经济学”,等等,都是从改善政府管理功能角度着手来寻求发展市场经济的良方的。)
  市场经济要求经济权利平等,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是宪政的任务。当市场经济在运行 过程中,少数人的权利受到忽视时,宪政就会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注: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土著人的权利、外国居民的权利以及无国籍人的宪法权利等等,这些权利都可以从少数人的人权保护意义上来探讨。)保护少数人不受歧视是少数人所享有的宪法权利的最主要的内涵。
  以市场为基础的发展能够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增长,但是增长所带来的利益 在不同群体、家庭和个人之间的分配是不同的,这样就会导致种族集团之间、家庭之间、男女之间、个人之间的不平等。市场的特点是根据要素禀赋进行分配,其结果是有些人群常常不能享受因市场而导致的经济增长的成果,尤其是残疾人、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以及生活在贫困落后地区的人,他们往往被增长遗弃。而缺少资产和教育的人,往往因无力把握市场经济所创造出来的新机遇,从而导致了贫困。市场社会是一个不确定的社会,不确定性也使得每一个人都可能因工作收入急剧下降而陷于贫困之中。
  加强政府的服务功能以及加强人权保障来促进市场机制的繁荣和稳定,是有关各国在 处理宪政建设与市场经济之间关系的重要举措,也是现代宪政建设的重要课题。宪政的价值目标——人权保护最直接的受益者是社会上的弱者群体。当非正规的或者私人解决办法被证明难以奏效时,政府就应插手干预。当然,在所有插手干预的措施中,都应该首先鼓励私人的救助机制,即使在不得不出手干预时,也应该考虑到政府的干预是否会削弱社会性的救助机制。世界银行的报告考察了各国政府可以填补各种传统和市场驱动的保障安排留下的空白的方法,这些方法包括公共工程、失业救济金、就业保障法、解雇金等,其中公共工程适合于非正规部门,而其他则适用于正规部门。采用这些方法,中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政府能够帮助居民家庭对付正规与非正规经济部门中的市场上的各种风险,并且指明了各国政府在试图解决这些问题时所面临的种种陷阱。(注:世界银行:《1995年世界发展报告:一体化世界中的劳动者》,第86-91页。)政府政策应与歧视作斗争,要使被遗弃的群组回到发展的主流中。最根本的是,“政府应确保处于不利地位家庭的子女不再挣扎于贫困之中,应保证他们有机会实现他们的潜能。”(注:世界银行:《1995年世界发展报告:一体化世界中的劳动者》,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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