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尔德的分析不是空洞的,而是以大量材料作为依据,是一定程度上的量化分析的结 果。他的结论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资本主义
宪法的本质揭露之间有一定共同之处。例如法国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第17条规定“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这个“任何人的财产”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充其量不过是有产阶级的财产,而无产阶级由于不掌握基本的生活资料而实质上被排除在
宪法财产权的保护规定之外。
列宁有一句精辟的话:
以前所有一切
宪法,以至最民主共和的
宪法的精神和基本内容都归结为一个私有制上 。(注:列宁:“俄共(布)中央委员会的报告”,《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8页。)
宪法的一个最重要特点是在
宪法中通过明确的规定来肯定所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制 度和原则。经济制度不仅决定
宪法的产生而且也是
宪法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产生于保障平等权利实现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形式的要求。
宪法之所以不能在资本主义经济形态之前产生,就是因为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萌芽和产生之前,封建的经济制度缺少自发的平等意识,虽然也有一些平等方面的进步口号,但这些平等只不过是均富思想或者平均主义的表现,和
宪法要求的平等是有本质区别的。正是资本主义经济形式的出现,推动了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自发平等思想的产生,由此也就产生了以“人民主权”为核心的平等学说,封建的等级制度和贵族制度逐渐成为阻碍市场经济和现代宪政制度发展的障碍。所以,从
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来看,它是资本主义经济形式合乎逻辑的要求。但这并不等于说,资产阶级国家实行了以私有制为核心的经济制度,实行了资产阶级宪政,就实现了财产保护的平等。没有,比尔德的分析是一个有力的证明。他告诉我们,
宪法的制定者自己受到了
宪法的惠顾,并不代表“全民”的意志和利益。事实上,宪政史告诉我们的正是这样一个事实,在对资本主义私有制予以充分肯定的基础上,各资本主义国家
宪法紧紧地围绕着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准则,全面保障资本主义的经济形式,维护以资产为代表的有产者的利益。
经济制度的
宪法依据始终是各国宪法关注的焦点。自1919年德国魏玛
宪法开始,“经 济生活”明显成为
宪法的最重要内容。乃至二战后,不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通过
宪法来确立完整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原则成为它们在立宪过程中自觉遵守的一条原则。在现代各国宪法制度中,经济制度和经济权利都无一例外地受到了各种形式上的
宪法保障。(注:参见王叔文主编:《市场经济与宪政建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