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从宪政的源头看。西方世界形成的所谓市民社会和宪政民主的源头均在城市社会 ,而城市社会结构的形成完全是经济发展的结果。当时的城市绝大多数是根据成文的、 具有契约性质的“特许状”建立起来的。伯尔曼认为:“特许状”具有契约性和
宪法性。(注:参见[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79页。)可以说,近代西方的政府契约理论和宪政体制均导源于此。美国学者利维和泰格在《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一书中说:
从市民阶层初掌城市权力到法国革命,中间经过了一段长达800年之久的时期。在那段 时期里,是否可以说占优势的法律意识形态都是经济关系的产物,而这种或那种意识形态的倡导者都是为经济利益服务的呢?我们认为是可以这样说的。(注:[美]利维、泰格:《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纪琨译,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301页。)
这正好吻合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里关于资产阶级法律的那段著名论述。(注:马克 思、恩格斯说:“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68页。)
美国学者比尔德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探讨美国宪法的形成过程,抛弃了过去那种单 纯就事论事的历史写作方式,深入到制定美国宪法背后的经济力量,并且根据当时可能搜集到的大量资料,对“动产”利益集团在制宪过程中的重大作用做出了比较准确的描述。
比尔德仔细研究了美国开国元勋们制定
宪法的动机和他们代表的经济利益,调查研究 了1787年美国经济权力的分配情况,详细列举了制宪会议每个代表拥有的财产和经济利 益。根据他对美国财政部档案等文献的分析研究,在54名出席代表当中,公债利益集团在会议里有很多代表,列名于财政部文献上的,不下40人。从事土地投机的动产利益集团有14个代表,生息动产利益集团最少有24个代表,工商行业集团有15个代表。(注:如美国早期学派历史学家乔治•班克罗夫特就持有这种观点。19世纪初期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对麦卡洛克诉马里兰案(指1817年第二合众国银行巴尔的摩分行反对马里兰州对它所发行的票据课征重税的诉讼案)也发挥了这种观点。参见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何希齐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中译本再版序言,第2页。)他们大半来自沿海的都市,即动产集中的区域。没有一个代表可以代表小农或技工阶级。像汉密尔顿这样的巨匠,虽然他对于
宪法的制定贡献无多,但是使
宪法成为一种以当时的有力的利益集团为基础的真正的工具,却得归于他的组织能力。他认识到了政治不是基于抽象的原则。他知道
宪法的作用在于达到一定的目标,在执行中影响某些固定的财产集团的社会权利。
比尔德的结论大胆而且深刻:
宪法并不像法官们所说的那样,是“全民”的创造,也不像南方废宪派长期主张的那样,是“各州”的创造。它只是一个巩固的集团的作品,他们的利益不知道有什么州界,他们的范围的确包罗全国。(注:转引自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中译本再版序言,第3页。)
可以说,
宪法是一项经济文件,它的基本观念是:基本的私人财产权先于政府而存在,在道德上不受人民多数的干涉。(注:关于召开制宪会议的提议,并未进行直接或间接的人民表决。由于对选举资格的限制普遍存在,大量没有财产的人民始终未曾参与(经过代表)制宪的工作。在批准
宪法方面,约有3/4的成年男子未能参加于对于这个问题的表达;他们或者由于漠不关心,或者由于财产限制而被剥夺了公民权,而没有参加选举出席州代表会议的代表。
宪法的批准大约只有不到1/6的成年男子投票赞成。参见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分析》,何希齐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26-227页。)在社会的巨大转变中,例如在制定和通过
宪法所引起的剧变中,经济的“力量”可说是原始的或基本的力量,而且比其他力量更足以“解释事实”。(注:据记载,制宪会议的部分成员都承认财产权在
宪法上应有特殊的巩固的地位。参见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何希齐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