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课程设置多局限于法学领域。法学不是孤立的学问,它需要其他学科的知识作铺垫,如政治学、社会学、哲学、经济学等,尤其是经济学对法学的影响越来越大。因而,法学本科的教学,应淡化专业色彩,积极吸收其他学科的知识。我们知道,在有些国家,如美国,在本科阶段就不设法学专业。而我国法学本科的教育多局限于法学专业领域,忽视了对相关学科知识的吸收,不利于学生的长远发展。
6.社会实践流于形式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因而,对于学习法学的本科生而言,社会实践就显得尤其重要。在本科生的教学计划中,虽然也要求必须有社会实践,但由于诸多原因,如学生要准备研究生入学考试,准备出国考试,准备公务员考试等,使得其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很多学生实际并未参加社会实践,而是通过关系随便找家单位出具一份实习证明,而老师明明知道,但鉴于学生的实际难处,也不好过于认真;很多学生虽然参与了社会实践,但实际上只是为实习单位充当无偿劳动力,没能有效的锻炼自己的实践能力。在这方面德国的经验值得参考。德国的法学教育是由大学基础教育阶段和见习阶段两部分组成,国家司法考试也相应的分为第一次司法考试和第二次司法考试。基础教育阶段以理论教学为主,以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的形式结束。见习阶段由司法部负责监督,一般需要经历法院、律所、行政机关等不同部门的法律实务训练,为期2年,费用由国家承担,最后以第二次司法考试的形式结束 [5]。2002年4月21日,德国议会通过了法学教育改革立法,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了见习教育,尤其是加强了律师业务的见习,规定律师业务的见习至少12个月,并加强了律师对司法考试的影响 [6]。
(二)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与建设
前文所指出的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要完善起来并非易事。因为有些具有非常复杂的社会、历史、政治、体制的原因,如教师结构单一的问题,就跟我国的官本位思想、对知识分子的不重视、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合理等因素有关,“学而优则仕”的人很多,“仕而优则学”的人几乎没有。有些问题涉及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改革、许多相关部门的配合,如对社会实践不重视的问题,这个问题必须和研究生教育制度、就业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改革结合起来才能解决,同时需要政府、律所、高校等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尽管如此,笔者还是想提出一些完善意见,希望或许能有点意义。
1.明确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
明确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需要正确处理好两方面的关系:一是正确处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法学教育围绕法律职业展开是国外法学教育的通常做法,如美国、德国等。
但在我国,两者之间存在相当程度的断层,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自2002年起,我国采用了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这为法学教育的改革提供了契机。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应成为各个法学院法学本科教育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二是正确处理法学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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