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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化背景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与建设

  在法学本科教育中,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轻视法律的实际运作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授课内容多是从研究如何立法以及如何司法的角度出发,很少从律师的角度以及法律咨询的角度出发,实战意义不强,以至于即便是北大的法学本科毕业生,要想通过司法考试,也是非常困难的。很多人为了能通过司法考试,不得不专门参加司法考试培训班。更遗憾的是,在北大,即便是法学专业的研究生,也有相当多的人过不了司法考试关。一流的大学、一流的法学院、一流的学生,竟然那么多人难以通过司法考试,这不能不进行反思。
  3.教师队伍结构单一
  与教学上的重理论、轻实践有关,法学院的教师基本上都是理论研究出身,大多都是硕士、博士毕业后直接执教。他们在理论研究上都有一定的建树,但大多缺乏法律实践经验。
  有些老师对国外法律的了解程度甚至远远超过对我国法律的了解程度。以北大为例,北大法学院的老师主要来源于三种渠道:一是北大自己培养的硕士、博士、博士后,这类老师占主流;二是留学回国人员;三是从其他高校引进的教师。具笔者所知,北大法学院的老师没有来自于律师、法官、检察官队伍的。现在,北大法学院有部分老师在兼职做律师、仲裁员、法官和检察官。这样做有这样做的好处,即可以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这样做也有这样做的坏处,即分散教学和科研的精力,甚至会导致部分老师以从事法律实践为主,以法学教育为辅。
  4.缺乏优秀的教材
  对于本科生教学,一本优秀的、可供反复阅读的教材十分有必要,可是,在我国这样的教材奇缺。我国法学教材存在如下严重的缺陷:
  第一,教材多为一批学者所编,而非个别学者所著。与著书相比,编书的缺点十分明显。编书由于是多个学者分工负责,而学者之间对很多问题往往存在不同的认识,因而很容易导致全书的内容缺乏内在的统一思想,彼此之间相互矛盾冲突。例如,就行政法而言,北京大学出版社与高等教育出版社联合出版的由姜明安先生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书算是不错的教材,但该书仍存在不少问题,如就行政行为的概念而言,该书第11章明确将其界定为行政主体对外实施的行为,可是该书第17章又出现“内部行政行为”的用语 [2]。
  第二,教材内容相对滞后,一方面跟不上立法的速度,另一方面也不能即时反映最新研究成果。在我国从事法学研究的人员队伍很庞大,研究成果也很多,而且知识更新的也非常快,但这些成果大多以论文的形式发表在不同级别的期刊上,有相当多的研究成果由于研究人员的资望不够而被埋没,没能及时整合进教材之中。
  第三,教材的编者、著者态度不够严谨,编辑也不够负责任,从而导致教材中往往有很多常识性错误,给学生造成误导。以民法总论为例,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由著名法学家梁慧星先生创作的《民法总论》一书是公认的权威教材,该书既是北大法学本科生民法总论课的教材,也是暨大法学本科生民法总论课的教材,可见该书对学生的影响之大。尽管如此,该书仍存在不少问题:如在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中,失踪期间从何时起算的问题;因战争而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应为普通期间抑或是特别期间的问题;因意外事故死亡的公告期间问题,教材的内容都明显与现行法的规定不符 [3]。此外,该书在2001年版中的问题,被2004年版原封不动的继承,甚至连错别字都没能改正过来,如在讲“法律事实”这一知识点时,2001年版有个错字,即“符合”的“符”字(本应为“附”字),该错字被2004年版继承 [4],管中窥豹,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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