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设计的基本目标
由于信息技术不断普及和网络在证券市场的广泛应用,股东大会实行网络通讯表决已经成为一种现实可能。网络通讯表决作为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补充手段,主要是为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一条安全、经济、便捷的渠道,以提高中小股东的参会比例,保障中小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国《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
八条明确提及“通过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因此,构建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并非以取代股东大会现有表决制度为目的,更不是以网上股东大会取代现场股东大会。
(二)网络通讯表决的适用范围
根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通常是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因此,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的适用范围,分为两个层次:其一,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鼓励上市公司召开的所有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为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系统,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其二,对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有关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征得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的,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向股东提供网络通讯表决系统,实施网络通讯表决。
(三)网络通讯表决的具体运用
1.网络通讯表决的有效时间。确定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的有效时间主要应考虑两个问题:第一,由于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设计的目标是给中小股东更多参与公司决策的机会,因此应尽可能延长中小股东的有效投票表决的时间,即网络通讯表决的时间应尽可能长于现场股东大会的时间,以避免有些股东因工作繁忙或上网不便而无法投票;第二,有效的网络通讯表决时间也不能无限制的延长,因为如果在股票交易期间也允许进行网络通讯表决,则可能由于某些股东的投票表决意向而导致股价的异动。由于我国目前实施上市公司网络通讯表决,除采用基于国际互联网开发的网络通讯表决平台外,还允许采用基于沪、深证券交易报单系统的网络通讯表决平台。综合上述考虑,并照顾到通过证券交易报单系统网络通讯表决的设计,目前网络通讯表决的开始时间确定为不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