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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的法律思考

  二、实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的利弊分析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象具有深刻的政治和历史原因,要彻底解决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因此,短期内如何提高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热情,成为首要解决的问题。低成本、高效率、方便快捷的网络通讯表决方式无疑是扩大股东直接参与的一个有效途径。实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具有以下优点:
  (一)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实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将使投资者突破空间和地域的限制,远距离、非现场出席股东大会,必将使更多的中小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有机会参与股东大会的表决,有利于分散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形成一个利益群体。一旦社会公众股股东网络通讯表决行为变得日益普遍,他们对公司政策的影响将逐步扩大。2004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证监发[2004]118号),正式提出了上市公司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重大资产重组、以股抵债、分拆境外上市等五类事项必须提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这种强制要求对涉及社会公众股股东根本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网络通讯表决的制度,将使社会公众股股东对公司政策的影响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并大大提高中小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积极性,使股东大会上中小股东缺位的状况得到根本的改善。大股东和公司管理层将面临更多的约束力,大股东或管理层控制股东大会的局面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变,从而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地合法权益。
  (二)降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现代上市公司,由于大多数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很少且往往分布于全国乃至世界各地,“对于大多数股东来说亲自出席股东会的成本会大大超过由此带来的利益或由此而避免的损失”[3](P201),因此他们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热情并不高。另外,在现代分散投资以分散风险的理念下,一人同时为数家公司股东的情形非常普遍。若其持有股份的数家公司股东大会同日召开或相隔很短日期内召开,该股东即使有出席各公司股东大会的意愿,事实上也分身无术。(注:截至2004年12月底,我国境内证券市场投资者总开户数为7211.43万户,境内(A、B股)上市公司总数为1377家,一人同时为两家以上上市公司股东的情形十分常见。在我国台湾,亦多此情形。截至2002年12月底,台湾上市公司股东达23817260人,超过台湾地区的人口总数,一人同时持有数家公司的股票亦非常普遍。对因此股东分身无术的情形,有人提出有必要对法律有关股东会的表决设计进行检讨。见台湾《经济日报》2003年4月2日社论《建构一个没有屋顶的股东会》。)尤其是当其投资的公司属外国公司时,若中小股东欲出席股东大会则从成本上核算更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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