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生法官和他的《行政执法行为》:法律共同体成长的一个缩影
何海波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为》;法律共同体
【全文】
最初听说这本书,还是它正式出版前。当时就令我心头为之一亮。
那是去年在日本参加东亚行政法会议期间,杨生法官对我谈起他对行政委托行为的理解。令我感兴趣的是他对具体操作的关注:受委托实施行政行为,应当如何署名?杨法官反对这样一种见解,即受委托实施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应当加盖委托人的印章;他主张,受委托人只需盖自己的印章。他的论据不是来自法律理论(例如民法中的委托代理理论),而是来自实践经验。在他看来,不如此,“行政委托将成为一种毫无意义的、多余的制度”。杨法官还区分法定委托和意定委托,设想了相应的操作程序,例如制定行政委托书(或委托协议),发布公告等等。他甚至为行政机关设计了委托文书的格式。这种“琐细”的问题,似乎不涉及什么“理论”,学者们向来很少关注,行政法教科书鲜有论及或语焉不详,但是,它对于法律实践者却是一个逼真的问题,甚至可能是一个焦点问题。杨法官进行了最周详的思考,给出了我所见的最具可操作性的回答。
行政委托只是杨生法官和孙秀君博士合著的《行政执法行为》的一章。该书共10章,写了10种行政行为,除了行政委托,还有:行政授权、行政协助、行政受理、行政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证明、行政检查、行政命令。平均算下来,每种行为用了四、五万字的篇幅来论述。其中一些主题,例如行政授权、行政委托、行政协助、行政登记,著墨超过任何现有文献。没有宏大的理论,也没有玄奥的知识,却闪烁着一个法律实践者努力面对实际问题、构建具体制度的旨趣和睿智。
诚然,这本书主要是写给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审判人员的,但它也是写给行政法学界的。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审判人员来说,这是一本理想的案头书,许多教科书上没有涉及的问题,可以在这本书中得到启发。一个行政法专业的学者或者学生,在撰写相关主题的论文时,如果忽略了这本书,就可能是一个知识上的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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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想过多地评论这本书的内容。在应邀而作的序言中,罗豪才教授已经为它作了一个中肯真切的评论。我所关注的是,这本书所体现的学术界与实务界的交融,所反映的法律共同体的初步形成。
在序言里,罗豪才教授饱含深情地称杨生法官为“我国第一代行政审判高级法官”。第一代,不只是年龄和资历上的优越,也不只一种披荆斩棘、开创未来的艰难使命,更意味着他们在学术交融中的特殊位置。象我国众多的“第一代行政法官”一样,杨法官也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而是在多年军旅生涯后转入法院,干起行政审判这一新的行当。一干就是13年,直到去年离岗,期间一直担任山东高院行政庭庭长。这段时期,正好是我国《
行政诉讼法》颁布、行政审判制度正式建立的关键时期。杨法官对行政诉讼的贯彻和推动,相信足以另写一篇(甚至一本!)引人入胜的传记,我关注的是他与学术界的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