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职务侵占罪条文分解释析

  第一、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其特定的范围,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权范围内的主管、管理、经手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不是指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如解释中指出的“利用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其他人保管的财物,只能构成盗窃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表明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职权,与被其非法占有的财物之间,有着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为人享有合法管理、经手财物的职权。这说明职务上的便利只能为具体特定职务身份的主体所具有,它不能背离特定职务身份及其产生的职权内容相分离而独立存在。
  第二、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具体表现在利用履行合法职权的形式,实施了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实质是滥用职权,违反其职责的行为。行为人主管、管理、经手所在单位财物之权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法规以及单位章程的规定范围,正确履行“主管、管理、经手”等职务之责,既是其权利,又是其应尽的义务。职务侵占罪虽然未被列入渎职罪的范畴,但其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侵占犯罪则是职务侵占罪构成的重要特征,行为人所以构成职务侵占罪,就是因其不能正确履行职权,或者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实施非法占有所在单位财物的行为所致。
  第三、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还应体现在直接性的特点。所谓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所持有的职权,直接单独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例如,保管人员监守自盗本人所保管的单位财物,出纳人员弄虚作假,非法侵吞自己所经管的单位资金等。这种非法占有行为一般只有是单位内部某一部门的直接管理、经手、负责的人员才能做到,且在非法占有的过程之中,没有他人职权的配合,仅靠自己的职权即可完成非法占有的全部行为。其职务便利的利用,既可能是本人职务应有之权,也可能是超越本人的职权范围,即使是超越本人职权范围的非法侵占,也是以本人的职权作为基础所实施。因此,不管属于哪种情形,均属直接利用本人职务的便利。这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最主要形式。
  3、如何理解“本单位财物”?
  这涉及到犯罪对象的问题。行为人非法占有的对象应是本单位财物,前已述及,不能以是否为国有来界定,统一称作为本单位财物,只要是犯罪主体侵害的法益属于本单位的,就应为职务犯罪所惩治范畴。在法律属性上,“本单位财物”应当解释为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应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其具体包括:(1)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2)本单位虽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3)本单位依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刑法91条2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中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从这个扩张解释上引申,本单位财物并不仅限于本单位所有的财物,特别时候还应包括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如果单位人员非法侵占了这部分财物,行为人所在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行为人实质上侵犯了本单位财产所有权,所以本单位依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的他人财物,也应属于本单位财物的范畴之列,也理应依法受到刑法所保护。但是,只有行为人基于受本单位委托时侵占这部分财物时,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并未受本单位委托而是基于个人名义与对方形成的借用、租用、代为保管等关系,因此时行为人的侵占占有业已脱离了主管、管理可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不应定职务侵占罪,如其拒不退还,则符合刑法270条侵占罪之要件。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