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职务侵占罪条文分解释析

  除此之外,职务侵占罪主体的几种特殊情形还包括如下:
  一是私营企业的企业主占有本企业的财物行为的定性。分两种情况:一是该私营企业归个人所有,所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有本单位财物一般属合法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二是该私营企业归几个合伙人所有,则其中一个合伙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二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根据《刑法》第183条的规定,这种情况也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是非法侵占本单位非法收入的行为的定性。由于主客观原因,一些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有时会通过非法的形式获取收入,而一些工作人员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非法收入占为己有。对于占有数额较大的,也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四是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非法占有国有资产行为的定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受委托的方式主要是指承包、租赁、聘用等。如果国有单位将国有资产委托给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该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或者该集体经济所委托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该国有资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如果受委托人是自然人,且属于直接委托,则应以贪污罪论处。
  2、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关于“职务”一词义的内涵,《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其解释为:“职位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而工作既包括脑力劳动,又包括体力劳动,因而职务的范畴应当包括公务和劳务,职务是一项工作,不能等同于“职权”,职权是指职务范围的权力,职务包括担当单位的管理职责和从事具体的业务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通说认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即经手、负责、管理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具体应包括,利用自己所主管、分管、经手、决定、处理或经办一定事项的权力,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依靠、凭借权限去控制、左右其他人员。1979年刑法15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1988年《补充规定》明确指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贪污罪的构成要件。1997年刑法271条中职务侵占罪中的构成要件无一例外地又沿袭了这一规定,即仍然将此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一个必备要件予以规定。因此准确理解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含义,对于正确把握和认定职务侵占罪具有实质的意义。“两高”1985年《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对此作了较为明确的解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前述其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便利条件。例如,出纳员利用其职务上保管现金的便利,盗窃由其保管的公款,是贪污罪,如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保管的公共财物,则是盗窃罪。”在此司法解释之后,对于贪污罪及职务侵占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未再作出新的司法解释,应当承认其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完全可以参照执行,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引用职务侵占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当包括以下应有之义: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