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物质制约性原理”是历史唯物主义关于法的本质论的观点,即法在本质上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马克思说,“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37] 所以,面对日趋严峻的犯罪形势,在司法资源极其有限的现状不可能在短期内根本改观的情况下,只能借助更有利于惩罚犯罪的制度设计来维系社会秩序。此外,上文提到,证明责任转移的本质在于降低证明标准,那么如果未来我国确立了类似的规则,也就必然要降低证明标准。
笔者认为,可以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我国有罪判决证明标准的一般规定。“‘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并不排除轻微可能的或者想象的怀疑,而是排除每一个合理的假设,除非这种假设已经有根据。‘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是‘达到道德上的确定性’的证明,是符合陪审团的判断和确信的证明。作为理性的人,陪审团成员在根据有关指控犯罪是由被告人实施的证据进行推理时,如此确信以至于不可能作出其他合理的结论。”[38] 显然,“排除合理怀疑”也是一种很高的证明标准。只不过,它要求诉讼证明达到的是“道德上的确定性”,而不像“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样要求达到“科学上的确定性”或者说“逻辑上的确定性”。
贝卡里亚说:“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39] 真正有罪的人逃脱法律制裁最容易使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产生侥幸心理,所以错放有罪的人将使得一般预防的效果降到最低点,而这正是现行证明标准的弊端所在。因此,“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将能够有效地预防犯罪。这样的制度设计既体现了对刑事司法理想的追求,又照顾到了现实需要;既体现了避免和减少错判的“宽大”精神,又体现了“宽中有严”的刑事政策理念。
(2)刑事证明标准的两种特别规定
①死刑量刑的证明标准:“严格的逻辑证明” [40]
死刑是一种极端残酷的刑罚,涉及到生命权的剥夺,一旦错误适用便无可挽回。因此,笔者建议将“严格的逻辑证明”作为死刑判决的量刑证明标准,其证明程度相当于我国现行立法确立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设想是:将刑事审判的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适当分离。在定罪阶段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以确定是否有罪;如果确定有罪,则在其后的量刑阶段再考虑“严格的逻辑证明”的证明标准,以决定是否适用死刑。对于控方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而被确定有罪,但尚未达到死刑的量刑标准的,只能判处死刑以外的刑罚。
这样的立法从世界范围来看也是一种趋势。联合国经社理事会1984年5月通过的《关于保护面临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明确规定,“只有根据明确而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这里的“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显然要高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美国,近年来针对新发现的大量错判死刑的案件,有越来越多的人呼吁适用“排除任何怀疑”(beyond any doubt)[41] 、“无疑”(no doubt)[42] 、“排除一切怀疑”(beyond all doubt)[43] 等新的证明标准,而且其中大多数人主张上述标准仅在按照“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定罪之后的死刑量刑程序中适用。[44] 这样的立法既能够满足控制犯罪的需要,又把被追诉人的生命权这一最重要的人权摆到了至高无上的位置,充分体现了“严中有宽”的精神。
②特殊案件的证明标准:“明确而有说服力的证明”
首先,对于因被告人认罪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采用较一般证明标准更低的“明确而有说服力的证明”。这是因为,被告人承认有罪已经大大降低了错判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降低证明标准可以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当然,对于认罪并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应当依法减轻处罚,以体现“宽其所宽”。
其次,对于某些取证困难的案件,如贪污贿赂案件,即使没有认罪和适用简易程序,也可以考虑确立“明确而有说服力的证明”作为证明标准。这样有助于确保对严重刑事犯罪的严厉打击,体现“严其所严”的刑事政策理念。
六、结语
综上所述,“宽严相济”包含着“宽其所宽,严其所严”、“宽严相倚,宽严互补”以及“宽严交融,宽严适度”三个有机联系的方面。由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与我国长期实行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截然不同,也与西方的“轻轻重重”或“两极化”的刑事政策旨趣相异。
刑事立法是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途径,所以,以“宽严相济”的精神完善我国的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刑事证据法已经成为一项很迫切的任务。当然,不可否认的是,除刑事立法之外,刑事司法也是实现刑事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且我国过去“严打”中出现的很多问题都是司法层面的问题。但是,古希腊先哲早就告诉我们:“法治”乃“良法之治”。如果对于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仅仅从司法层面去寻求对策,难免会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恶性循环。在这个意义上说,科学的、完善的刑事立法也是防范和解决刑事司法问题的重要条件。
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宽严失调”,即“该宽的不宽,当严的不严”。因此,需要从“宽”和“严”两个角度入手来规划我国未来的制度设计。这也就意味着“严打”仍将是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刑事政策不可或缺的内容。不过,需要强调的是,“严打”只能是一项具体政策,而且,鉴于依法治国强调国家治理方式的根本转变,所以必须努力纠正“严打”的失范。此外,随着人权意识的提升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刑事政策日渐趋缓,“宽大”必将成为我国刑事政策越来越重要的方面。
【注释】 * 作者简介:封利强(1973-),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诉讼法专业博士生,法律博客:http://evidence.fyfz.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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