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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有问题金融机构监管法律制度的实证分析

对我国有问题金融机构监管法律制度的实证分析


黎四奇


【摘要】对有问题金融机构的监管是一国金融法律制度构建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具体的处置措施上,其不仅包括硬性的市场退出机制,相反更包括相应的援助体系。我国现在正处于一个金融法律制度的整合及与国际对接时期,所以对我国相关有问题金融机构的法律制度进行一个公正与客观的梳理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律规定;实证分析;完善
【全文】
  相对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一个由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营监管及市场退出监管所形成的一个立体性的法律工程。就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法的构建而言,准入阶段与运营方面监管的法律制度在文本上相对来说还比较完善,然而市场退出机制则还比较欠缺,这不仅体现在法律构建上的不足、学理上探讨的不够,而且也体现在实践中的效应较差。因此,较深入地研讨有问题金融机构之监管对于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整合具有深远的影响。
  一、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对有问题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规定主要表现于《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等的规定之中。以下对此进行一定的说明。
  《公司法》第8章对公司破产、解散与清算作了详细的规定。如该法第189条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该法第190条又对公司解散的情形进行的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64条,如该条规定商业银行己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不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该法第69-72条又对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与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等市场退出情况作了如下规定: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与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与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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