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所有的过失犯罪一样,构成本罪,还必须具备实际造成损害的严重后果,如果虽有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但没有给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造成实际损害,或者损害并不严重的,不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本罪,但司法实践中,常有单位因施工、爆破、建筑、作业等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被毁坏的情况,对此,可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不对单位处罚。
4、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发生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四、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认定
1、注意划清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界限。它们在犯罪主体、犯罪手段、犯罪主观方面都有相同之处。其主要区别在于:(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而后几种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本罪侵害的对象只限于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等军用设施,而后几种犯罪侵害的对象均为社会公用设施。
2、注意划清本罪与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界限。两罪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和犯罪的手段上大致相同,但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前者为过失犯罪,后者为故意犯罪,一般情况下并不难区分,较难区分的主要是过于自信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犯罪与间接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犯罪。以前述国内首例过失破坏军事通信罪为例,被告人李东明知作业现场已有书写“国防通信线路严禁挖掘、取土、钻凿、建房等施工”字样的警示牌及“下有光缆禁止取土”字样的水泥标石,但其仍心怀侥幸继续铲石作业,造成部队国防重要通信军用光缆被铲断的严重后果。这里的“心怀侥幸”,表明行为人虽已认识到作业有危险,却轻信军用光缆不会被铲断这样一种过于自信的心态。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军用光缆被铲断的危害结果,却对这一结果持不闻不问、军用光缆铲断与否不关我事的放任心态,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应当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
五、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