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近年来我国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等设施遭到破坏的情况比较突出,严重危及到国防安全。因此,为了维护国家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等设施的安全,惩治破坏军用设施的犯罪行为,在中央军委法制局的积极协调下,全国人大代表、总参通信部部长徐小岩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与其他42名代表共同提出《关于修正
刑法第
三百六十九条的议案》,受到全国人大议案审查委员会高度重视。议案立案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安建、
刑法室主任郎胜等专程到部队开展立法调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军委法制局对修正条款进行了专题研究,并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将其作为
刑法修正案(五)草案中的一项内容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讨论。[1]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最终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二、
关于刑法第
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罪名
我国刑法的一个特点是:
刑法分则只规定条文,除少数犯罪外,一般不规定具体罪名,而司法实践中具体罪名的适用,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加以确定。例如,1997年
刑法分则中的413个罪名,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1997年12月25日)加以确定。1997年
刑法施行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陆续通过系列
刑法修正案,对
刑法的有关条文作了修改、增加或删除,致使
刑法原有罪名发生了一些变化,这些罪名的变化也是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2003年8月15日)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