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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子女独立财产制的意义及其适用

  第一,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独立财产的范围界定。对于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独立财产的界定,本文认为,宜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的规定:凡是未成年子女因各种原因取得的财产都应依法归其所有,父母非为子女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
  第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生活在同一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独立财产的范围界定。此种情形下,未成年子女因各种情形下取得的财产,一般应归其与父母共同所有。只有当未成年子女接受父母以外的第三人的赠与,且赠与人指定归未成年子女个人所有时,才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独立财产,由父母行使管理权,非为子女利益,不得处分该项财产。其他情形下,皆应该认定为归其与父母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实行未成年子女与父母的财产共同制。
  2、未成年子女独立财产制的适用
  正如前面分析所言,未成年子女独立财产制只有在父母离婚后才有适用的意义。因此,未成年子女独立财产制的主要内容是界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独立财产的管理权限。各国民法典一般均明文规定了父母基于亲权对未成年子女的独立财产享有管理权、用益权及一定限度内的处分权,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子女的财产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父母滥用亲权。我国未成年子女独立财产制的适用,宜借鉴这些先进的立法经验予以完善。
  第一,管理权。父母可基于其亲权,行使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管理权。亲权的本质是一种法定代理权,父母行使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管理权时应符合有关代理的规定,尽到代理人应有的注意义务,即父母应以与处理自己事务同一注意义务进行管理,未尽此注意义务而给未成年子女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子女进行赔偿,因此而危及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时,构成申请亲权停止宣告的理由。父母之间可以相互监督。
  第二,用益权。父母既有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又有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管理的权利与义务,所以应由父母行使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用益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行使用益权时,应只限为了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情形,且不得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抚养等法定义务相冲突。只有当父母无法满足有关子女的费用需求时,才可以动用未成年子女自己的独有财产。
  第三,处分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独立财产可以行使处分权。但应以为了子女利益为限。然而是否是为了子女利益,应根据具体情况考察。父母非为了子女利益而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时,其效力如何?法学界尚有争议,有学者主张为有效,而另有学者则主张无效。本文认为,对于父母非为子女利益而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行为,以有利于交易安全的保护,因为对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财产关系不易为第三人明知,如果认定为无效,则显然对第三人不公平。至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内部关系,则可以适用委托之规定,由父或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损害赔偿之责。这样,既可以保护交易安全,又可以防止父母滥用处分权,保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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