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是未成年子女享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必然要求。古代法制,不承认子女的独立法律人格,子女因此当然不得拥有私产。现代法治社会,承认子女与父母享有平等的独立的法律人格,当然亦应该承认未成年子女有属于自己的独立财产。财产独立是人格独立的基础。承认未成年子女拥有属于其自己的独立财产,才能更好地维护和促进未成年子女人格的独立和发展。
第二,承认未成年子女可以拥有独立财产,能避免以后兄弟平分家产而造成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本应属于子女个人的财产,如不承认其可以独立享有而归父母所有的话,则将来兄弟几人长大成年而分家析产时,难免会损害其利益。
第三,未成年子女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劳动或其他法律事实取得的财产,理应归其所有。特别是当未成年子女接受遗赠或赠与,而且当遗赠或赠与人特别指定归其个人所有时,如认为归其父母所有,违背了遗赠或赠与人的意愿,于法无据。
第四,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独立财产制,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未成年子女通过自己的行为与别人进行交易活动时,如不承认未成年子女的独立财产,则未成年子女的交易相对人,不可以对其主张权利或申请强制执行,不利于交易安全的保护,同时也不利于鼓励未成年人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这些理由,在当时的中国社会,是符合社会的实际需要的,但在家庭结构正在趋于核心化的当代中国社会,还有其存在的价值吗?本文认为,值得进一步探讨。
第一,维护未成年子女的独立人格,不以承认未成年子女独立财产制为基础,相反,独立财产制是以独立人格制度为基础的。没有独立人格制度就没有独立财产制度,而没有独立财产的人仍然有独立人格。试问,夫妻之间的人格在当代社会是相互独立的,他们之间的财产一定要实行独立财产制吗?回答是否定的,夫妻之间可以实行,而且一般应该实行夫妻财产共同制,以维护家庭经济生活的稳定。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财产关系为什么不可以实行共同制呢?
第二,未成年子女通过劳动或其他原因取得的财产理应归其所有,如认为归其父母所有,则缺乏法律依据的说法本身是矛盾的。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因各种原因取得的财产归未成年子女与其父母共同所有,不是就有了法律依据了吗?
第三,未成年子女取得的财产如不归其所有,则日后兄弟分家析产时会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在现代中国社会,则几乎无发生的可能。因为基于我国推行计划生育国策的具体国情,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大多数家庭都只可能有一个孩子,根本无法出现兄弟几人成年后分家析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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