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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失奸淫罪的设置

  
【注释】  1.亚图·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8页。
2.参见许章润:“信,还是不信,这是一个问题”,载许章润等著《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编者说明,第2页。
3.本文在该部分选取了一个较为疑难的案件。应该说明的是,若仅仅为了引题,大可不必选取这一案例。选取本案例除了引题之外,另有一重重要目的,即从尽可能多的位点厘清本文所建议增设的过失奸淫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4.参见陈兴良著:《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版,第92-93页。
5.参见陈兴良著:《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8月版,第370-371页。
6.传统观点认为,故意是针对犯罪事实的认识或容许,错误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现实的不一致。在出现错误的场合,行为人主观上认识的事实是否能满足故意的要件,就成为错误论的研究课题。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一些学者认为,错误论是反面的故意论,是对故意论加以延长或展开的理论。参见刘明祥著:《错误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页。
7.本案基本案情:被告人:刘X,男,35岁,出租车司机。被告人:李X,男,28岁,无业。2001年3月27日晚,二被告人在某娱乐城因赌博输钱而共同商议上路抢劫。当晚10时许,二被告人在市中心公园后山小路守侯,恰逢刘X之妻赵X从公司下班回家。刘X、李X二人见走过来的是个女的便起了歹意,刘X说:“正想搞女人呢,真的就来了,管她有钱没钱,弄过来咱俩享受享受再说。”李X也随声道:“我也想干呢,等着,让我去把她弄过来。”于是,李X便接近赵X并从背后卡住其脖子,威胁道:“老实点,不然,老子杀了你!”同时用自己的外衣蒙住其头部。这时,刘X也上来和李X一起将赵强行拖到树丛,二人将赵X轮奸,奸后,二被告人便从赵X的衣裤中搜索钱物,赵X挣扎着去掉蒙在头上的衣服并大声哭骂,刘X一听声音不对,上前扶起赵X仔细一看原来是自己妻子赵X,遂转身猛打李X一拳,臭骂其瞎了眼,李X自感不妙,即逃走,后被抓获归案。案例引自:裴广川主编:《刑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6月版,第61页。
8.就像维特根斯坦那个著名的例子:“拿扫帚来”与“把扫帚把和插在扫帚把上的扫帚头拿来”,后者看似精密,实则多余。参见,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第45页,第60段。
9.此处不同于认定犯罪的顺序,而是要排除过失类型的犯罪。
10.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按语中指出:
11.南阳理工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系法学专业2004级本科生李欣然同学为笔者提供了几位司法一线的刑事法官对于本案的分析意见,笔者在此表示感谢。
12.笔者不禁想起一件事,有一次一位乡下亲戚进城办事,中午来笔者家吃饭,席间得知他是为其一个熟人的儿子——该人因调戏某妇女而被公安局逮捕——向公安局某领导说情。辩解之一就是行为人当时“喝酒了——事实上笔者从该亲戚口中得知,此人平日白酒酒量八两左右,而当天喝了不到二两白酒。而公安局该领导告诉笔者这位亲戚类似这样的话:“别说喝酒了,就算喝醉了也没用。”因而笔者猜想,实践中,行为人常以“喝酒了”为托辞妄图逃避或减轻罪责,而法官们总是会说出类似上面那位公安局领导所说的话。因而“酒”这个语词可能导致法官们的思维定式。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4.参见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第4款:“‘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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