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失奸淫罪的设置
Legislative proposals of the crime of rape fault
刘松
【摘要】依照现行
刑法,强奸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传统理论并未对行为人于非故意情形之下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研究,使得刑法规范在应对现实生活时发生了空缺。此类案件一旦进入司法领域,无论司法正确或司法错误,均会导致法益的失衡。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探讨。本文认为,过失奸淫罪的设置能较好地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并且不会带来显著的负面效应,因而
刑法应设置过失奸淫罪。
In accordance with the existing criminal law, rape is directly intentionally subjective. Traditional theory of the perpetrator is not in breach of unintentional circumstances women will have sexual relations with women of their legal nature of the study, which should be in real life, the norms of criminal law occurred vacancies. Once entering the field of justice in such cases, regardless of the proper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or judicial error, the imbalance will lead to the law benefits. This articl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jurisprudence on the issue to a certain extent explored. This view, the crime of rape can fault better address these issues, and will not bring about significant adverse effects, thereby committing the crime of criminal law should establish fault.
【关键词】立法建议;刑法规范;强奸罪;过失奸淫罪
Legislative proposals;Criminal norms;Rape;Fault rape crimes
【全文】
“法律理念(应然)以及由其所导出的法律原则……以及须加以规范的、可能的且由立法者所预见的生活事实(实然)须交互地予以分析处理,以使这二者对应。也就是说,一方面法律理念须对于生活事实开放,它必须被实体化、具体化以及实证化,以便于形成概念;而另一方面所预见的生活事实必须以法律理念为导向来进行典型建构及形成。”
——亚图•考夫曼(1)
理论法学对于部门法学的理论指引,不仅可以如同法理学教科书通常所言的在某种间接的意义上,而且完全可以并且有必要体现在对于个案的分析上。因为“法律是一种人世规则,经由规范和料理人事,进而服务和料理人世。人应当享有什么样的人世生活这一价值命题,如果不总是具有决定作用的话,那么,也是常常决定了如何料理人世生活这一事实命题,决定了规则治理的方式、力度和进程。”(2) 从这个意义上说,某些部门法学者所谓“专业槽”的提法便遭遇了某种尴尬。因为,对于法律问题的解说从本质上说是服务于人世生活的,人世生活的某个问题一旦进入了法的场域,就不仅直接属于部门法学者,而且也直接属于理论法学者。行为人在非直接故意情形之下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理应引起包括理论法学者在内的学界同仁的共同关注。
1、问题的提出(3)
有这样一则案例:
被告人江XX,男,39岁,某市农药厂工人。
1996年10月4日21时许,江在酒后回宿舍途中,想到与其已有近10年通奸历史的女工杨XX的丈夫上中班不在家,顿生与杨发生性关系之念,遂用私配的钥匙打开杨家屋门进入杨平时所睡的房内。当时房内挂着一盏3瓦的日光灯,闪着微弱荧光,江去到杨的床前,摸到床前只有一双鞋,便认为是杨一人睡在床上,即掀开蚊帐,从“杨”的身上跨到床内侧,掀起棉被一角盖在身上后脱下裤头,又拉下“杨”的裤头,对“杨”实施了奸淫。“杨”被惊醒后,用力推开江,打开电灯,大喊其父。案发后被告人供称他此时才发现他奸淫的不是杨XX,而是杨22岁的长女黄XX。
关于本案江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结论基本上是一边倒的,即认为江XX的行为构成犯罪,具体而言构成强奸罪,尽管理由不尽相同。
1.1.错误观点之一:江XX的行为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该观点认为,本案属于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具体而言是事实认识错误。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理论上大致有三种学说:一,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或者预见的构成事实与实际发生的构成事实完全一致时,才构成故意。二,抽象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或者预见的构成事实与实际发生的构成事实存在抽象的一致时,不论是否存在具体差别和罪质轻重,均以行为人所认识或者预见的事实论处,不存在认识错误。三,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或者预见的构成事实与实际发生的构成事实在法定构成要件(特别构成要件)的范围内一致时,行为人就所认识或预见的构成事实成立故意。 (4)我国刑法理论与实务均采法定符合说。该观点进一步认为本案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按法定符合说,江XX的认识错误不阻却故意(该观点误“不阻却故意”之“故意”为一般行为故意,而实际上此“故意”应指犯罪故意)因而成立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