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裁决不满,运动员或IFs可以上诉至CAS。根据CAS的上诉规则,CAS的决定是最终的并对各方都有约束力。但是,AAA并非必经程序,按照运动员的意志,AAA的上诉可以被省略而直接上诉至CAS。
《反兴奋剂章程》规定,兴奋剂违禁的纪律听证首先由国家管理机构(national governing bodies,NGB)、IOC和IFs举行。对IFs决定不服的上诉必须由CAS解决。但是,对NGB的决定不满是否可以越过IFs直接上诉至CAS还没有定论。但在美国运动员被USADA检测出兴奋剂违禁后,IFs扮演的角色和重要程度下降。在前USADA时代,IFs常常干涉或扮演NGB反兴奋剂上诉机构的角色。如果IFs对NGB的决定不满,则可以颠覆其决定。在USADA体系中,IFs的审查和上诉角色被CAS所代替,CAS的决定是终局的并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四,有的体育协会不设内部仲裁,对争议不服直接上诉到CAS仲裁。此类体育协会为数不多,因为这种做法至少要受到受2个条件的限制:语言和地域。由于澳大利亚是英语国家,而且悉尼有CAS的分支机构,因此,澳大利亚游泳协会(Swimming Australia Limited,SAL)《一般规章》规定,法律委员会(Judicial Committee)负责纪律处罚,对法律委员会处罚不服可以提请CAS仲裁。
五,也有的体育协会只规定了内部仲裁,未规定以外部体育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如澳大利亚橄榄球联盟(Football Federation Australia Limited,FFA)的纪律处罚程序规定,对纪律处罚不满,可以上诉到FFA的上诉仲裁(Appeal Tribunal)。如果FFA内部程序被穷尽,则可将争议提交司法。
而且,即使规定了可以提交外部体育仲裁机构裁决,也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争议都可以提交,体育组织往往会划出提交外部仲裁的下线,如关于NBA的争议解决规定:各方无法解决的的问题可以上诉裁决,裁决包括2名NBA委任的成员和2名运动员委员会委任的成员,如果达成一致,则该决定是有约束力的;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则该问题可以由公正的仲裁者进行仲裁。根据集体议价协议和运动员合同,仲裁者被赋予广泛的裁决权,但是也受到一些限制。任何总裁(或者其代表)做出的对场上行为和“损害诚实或公众对篮球信心的行为”的处罚,不能被仲裁者审查,只能向总裁上诉。而且,申请仲裁有底线限制:如果禁赛少于5天,俱乐部罚款少于500美元,总裁罚款少于5000美元,运动员都不能提请仲裁。
三、我国体育协会内部仲裁现状与存在主要问题
(一)大部分体育组织无纪律处罚程序规定
我国大部分体育组织对纪律处罚争议解决的内部仲裁程序未明确规定。在《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篮球协会章程》《中国排球协会章程》《中国羽毛球协会章程》《中国乒乓球球协会章程》《中国田径协会章程》《中国游泳协会章程》中,只有《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对其做了规定。遍寻中国篮协相关规则,即使在《中国男子篮球2004-2005赛季甲A联赛纪律处罚规定》这一较新、也较完善的规则中也未见处罚听证和上诉程序的规定。该《规定》第三条将纪律处罚权赋予了联赛组委会下设的专门机构-——联赛纪律委员会。联赛纪律委员会在接到比赛监督、技术代表、仲裁、赛区竞赛负责人、裁判员赛后24小时内上交的书面报告后,依据有关规定,在经过必要的调查、认定事实和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72小时内做出处罚决定(重大事件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的例外)。对严重的违纪违规而未书面报告的事件,联赛主办单位在核实违纪违规情况后,有权做出必要的处罚和追加处罚。第五十五条规定,所有处罚自联赛主办单位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生效。主办单位(联赛纪律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可见,并无纪律处罚争议的内部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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