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仲裁逐渐成为解决各种体育纠纷的主要方式,很多体育发达国家的体育主管部门及国际体育组织都建有自己的体育仲裁机构,或由国内仲裁机构裁决体育争端。
根据美国《业余
体育法》的规定,当运动员用尽了体育主管部门内的听证程序和美国奥委会听证程序后,当事人可以上诉至美国仲裁协会要求仲裁。除非该运动员有明确有说服力的证据显示这些仲裁程序是不适当的并且会导致不必要的延误时间,在向联邦法院寻求司法救济之前必须使用仲裁程序。
体育仲裁要有自己的仲裁协议,即争端双方自愿把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体育纪律处罚的仲裁协议以两种形式存在:(1)在体育俱乐部或协会与运动员之间的雇佣合同中规定仲裁条款,规定或提交体育主管部门裁决,或提交一个中立的仲裁组织仲裁,或组成临时仲裁庭仲裁。(2)在体育组织或体育协会的章程或条例中规定将争端提交一个外部的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如美国篮球协会章程第六条规定,根据美国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范由其仲裁解决某些争端。另外根据美国奥委会章程,当事人就国内体育主管部门的决议不服可以提交美国仲裁协会仲裁。许多国际体育组织的章程中都包含有一个规定涉及运动员参加比赛的所有争端都要通过国际体育仲裁院解决的条款。这些体育组织同CAS签订了将其与其成员之间的争端提交仲裁的合同。运动员如果要参加该体育联合会举办的比赛,就要同该体育联合会签订体育许可合同,同意就将来可能发生的争端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体育仲裁也不是没有争议的,与一般的仲裁不同,体育组织的第二种仲裁形式是强制性仲裁,相对人没有平等的讨价权利,运动员别无选择,只能同意。因为对于很多运动员来说,能够参加高水平比赛是他们的最高理想。在这些压力下,运动员只能签下所有的表格。但这种强制性仲裁是在体育长期发展中形成的,是符合体育运动的最大利益的,可以将其视为运动员参与体育运动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三)内部仲裁与外部仲裁的衔接
对于内部仲裁与外部仲裁甚至司法的衔接,各体育协会不尽相同,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以国际单项协会为代表,在当事人穷尽了协会内部救济以后,允许当事人将争议提交CAS仲裁,且只能提交CAS。《国际篮联内部规则(2004)》规定,对于上诉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只能上诉到CAS(第12.9条)。国际足联等国际单项协会也有近似规定。
二,一些体育协会规定了对内部上诉机构裁决不满可以提交外部仲裁,如澳大利亚田径协会(Athletics Australia Limited,AAL)规定:董事会必须建立听证机构,听证分为上诉听证、兴奋剂听证和选拔听证,听证机构的成员由董事会任命,董事会可以请会员提名听证机构成员;对决定不服可以向仲裁机构上诉。
三,以美国体育协会的反兴奋剂争议为代表,对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处罚不服,可以上诉至独立的外部仲裁机构,对该裁决不服,可以上诉至CAS。美国反兴奋剂机构(the United States Anti-Doping Agency,USADA)是一个私人性的、非营利的组织,由美国奥委会创建和雇佣,来规范、检测、指控奥运选手使用提高运动水平的非法药物。USADA对运动员兴奋剂违禁提出指控和进行处罚。USADA试图适用体育管理机构之外的独立的仲裁体系,因此它使用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AAA)仲裁,并允许上诉到CAS。AAA的上诉为独任仲裁员,如果有一方提出要求,则可以由3人仲裁小组听证,仲裁员从AAA的仲裁员名单中选出,这些人同时也是CAS成员。AAA的商业仲裁规则适用于兴奋剂听证程序。在听证中,NGB不起作用,被USADA取而代之。相关的IFs或是听证一方或被邀请关注整个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