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查起诉中的自由裁量与对自由裁量的限制
审查起诉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在整个刑事诉讼的流程中,处于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构成了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体现了慎重起诉立法意图,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审查起诉部门需要对案件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应否对该案件提起公诉并作出相应的决定,这种决定分为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两种。
刑事诉讼法第
142条第一款对裁量不起诉的规定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规定明确了裁量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一是检察机关经过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了犯罪;二是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三是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从
刑法的规定看,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条件范围只限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犯罪情节分定罪和量刑情节两种,前者决定犯罪性质的情节,后者决定犯罪性质的基本事实之外的、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事实情况,它不决定犯罪的性质,但影响量刑的轻重。检察机关可以裁量不起诉的案件有两种情形:一是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要需要判处刑罚的,按照《
刑法》第
37条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分的案件;二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这里需要指出,我国刑法中“免除刑罚”的根据是法定的免除处罚的情节,其犯罪本身可能不是轻微的,如《
刑法》第
67条关于自首了规定指出:“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可能出现的不当的不起诉决定还规定了严格的救济、纠正程序,包括:①、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应当公开宣布并将决定书送达给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②、不起诉决定书应送达给被害人和公安机关等移送案件的侦查机关;③、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拥有提起复议、复核权,人民检察院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或复核意见书后,应及时复查并作出复查决定通知公安机关;④、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被害人对不起诉的决定不服,在7日内提出申诉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受理;⑤、公诉转自诉。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