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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行政法上的听证(上)

  3、《欧洲人权公约》关于“民事权利(civil  rights)”的规定
  《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在决定他的民事权利义务或者针对他的犯罪指控时,任何人都有权获得一个依法设立、独立和中立机构的公正、公开和及时的听证¼¼”与普通法的逻辑相似,一个人要求听证,必须具有“民事权利义务”。欧洲人权法院对“民事权利义务”的理解是比较宽泛的。[55] 虽然如此,何谓“民事权利义务”,公约的规定并不清楚,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也留下了许多不确定的问题。
  目前英国法院已经确立,法律规定的社会福利补助,即使是由政府自由裁量的,仍然构成《欧洲人权公约》上的“民事权利”。Husain是一个难民,他对政府撤销对他的补助不服,要求司法审查。高等法院认为,政府依照《移民和避难法》对申请避难者给予的物质帮助,属于《欧洲人权公约》上的“民事权利”。[56]  另一个例子是福利住房的分配。原告Begum是个无房户,政府为她提供了一处住房,但她嫌房子坐落的地方毒品泛滥、种族歧视严重,拒绝了。上议院认为,只要当事人符合《住房法》规定的条件,地方政府就有义务为其提供福利住房。虽然地方当局对于提供住房的具体方式有裁量权力,但这不必然否定当事人享有公约意义上的“民事权利”。[57]
  但是,在几个律师惩戒案件中,上诉法院显然对民事权利做了比较狭隘的解释。法院认为,除了停止执业等情形,律师协会(The  Law  Society)对执业律师的惩戒(包括警告处分),都不涉及《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保护的“民事权利”。[58]  法官们对自己密切相关的职业团体的干预,表现出特别的谨慎。
  (三)不须听证的情况
  有时候,制定法出于行政效率和行政支出等考虑,可能对听证事项作出限制乃至排除。例如,1990年《乡镇规划法》规定,在进行有关调查时,“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要求参加听证”。[59] 在议会立法有规定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尊重。但法院可能对议会立法进行严格的解释,认为在议会立法排除听证的情况下,当事人仍有权采取非正式的或者书面的方式向行政机构表达意见。次级立法限制或者排除听证的,法院通常会做严格解释。即使议会立法授权行政机构在是否听证问题上自由裁量,法院也不认为行政机构可以一概排除听证。[60] 
  1、行政立法和政策制定
  英国既没有成文宪法所保障的正当程序,也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规定立法听证。迄今为止,除了制定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立法行为和政策性行为不要求听证。这与美国形成鲜明的反差。英国排除立法听证的主要理由是,立法行为涉及千家万户,行政机构一一听取意见显然无法实行。另一个理由则是,行政立法和政策制定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法院还意识到,对违背程序公正的行政立法提供救济,操作起来有困难。  
  有时,法院会通过解释制定法,认为议会立法隐含了听证的要求。根据《地方政府法》的规定,法院认为部长在批准地方当局的附属立法前,应当给反对者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61] 在特定情况下,法院也会认为部长制定法规前,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经过多年谈判,美国烟草公司于1985年获准在英国生产鼻烟,成为唯一一家生产鼻烟的企业。1988年,卫生部长根据一个专家委员会的建议,宣布准备制定一部法规,禁止鼻烟生产。烟草公司提出异议,卫生部也披露了一些材料,但卫生部长决定所根据的关键材料——委员会的报告——没有向当事人公布。法院认为,卫生部长可以不受原先许可的拘束,制定禁止鼻烟生产的法规。但是,考虑到烟草公司与政府的谈判过程,以及拟制定的法规对该烟草公司的致命影响,部长应当把委员会对鼻烟危害性评估材料告知当事人。部长没有告知就制定禁止鼻烟生产的法规,该法规应当予以撤销。[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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