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议会立法为外国人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包括对遣送出国、拒绝延长居留期限等的申诉;在处理申诉过程中,移民裁判官(adjudicator)将会见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仍然不服,移民裁判所也会举行听证。[42] 但是,申诉权利有一个限制:只要部长书面声明拒绝签证或者拒绝入境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被拒绝的人就不能申诉。在一个案件中,内政部长宣称把一个人遣送出国是“为了国家安全”,法院也就认可了,没有要求他提供更详细的理由。[43]
(二)听证的实体依据:权利、利益与正当期待
什么情况下一个人有权要求听证,英国的判例法对这个问题似乎没有前后一致的回答。传统观点认为,当事人必须存在某种“权利”;目前被广泛接受的原则是,一个人要求听证必须能够证明他与该案有着“权利、利益或者正当期待”[44]。下面我先介绍与这几个概念相关的普通法,然后讨论《欧洲人权公约》相关条款的规定。
1、权利和利益
多数情况下,英国人对权利的理解是“霍菲尔德式”的[45],主要涉及生命、自由和财产。如前所述,有一段时期,法院试图区分“权利”和“特权”,来划定是否应当听证的界限。这种做法现在已经被抛弃了。但是,什么情况构成权利,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虽然权利的“清单”上已经增列了不少新的品种,但仍不免有遗漏的地方。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主张,不能仅仅因为当事人没有一个实体权利,就拒绝适用自然正义的原则。法院在一系列的案件中,把自然正义原则适用于俱乐部、商会、工会,或者适用于颁布执照的行为以及与外国人有关的案件,据说不是因为当事人有实体上应当保护的权利,而仅仅是利益。
2、正当期待原则对自然正义的发展
正当期待原则(legitimate expectation)的出现,正好克服了原有理论的不足。[46] 英国法上对正当期待的保护有程序保护和实体保护两个方面,这里指的是程序性的正当期待。何谓正当期待,到目前没有一个确定的描述。但在一系列的案件中,法官通过对正当期待的解释,把听证的要求适用于传统自然正义所不能包括的范围。自从正当期待成为适用自然正义新的根据,听证原则的适用与正当期待原则的发展息息相关。
在一系列的案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前面提到的政府通讯总部(GCHQ)案件。上议院认为,政府在改变公务员雇佣条件前咨询有关工会已成惯例,政府未经咨询而突然禁止那些公务员加入工会,违背了他们的正当期待;即使事先咨询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政府也应当对此予以说明。[47]
综合一系列的案件,正当期待可能发生在移民、窃听、起诉和税收减让等任何领域。导致正当期待保护的行政行为有:行政机构对特定当事人的答复(允许一个外国人返回英国[48])或者口头保证(不予起诉[49]),行政机构散发的宣传资料、发布的政策声明(移民条件[50],电话监听规则[51],税收征缴[52]),以及长期形成的行政惯例(咨询、税收减免[53])。行政机构的行为违背当事人的正当期待(包括对实体问题的期待),不意味着提供实体上的救济;在多数案件中,法院仅仅要求行政机构提供听证机会。
要说清楚不属于正当期待范围,似乎比较困难。这里仅举一个例子。6名出租车经营者蔑视机场管理当局的规定,长期在希思罗机场非法拉客,并且多次宰客。他们被起诉了几十次,输了官司却从不交纳罚款。后来,机场管理当局给这6名司机发送通知,禁止他们今后进入机场(除非作为旅客)。丹宁法官认为,他们没有获得听证的正当期待,也没有权利要求听证。[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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