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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行政法上的听证(上)

  2、非政府组织的行为
  自然正义原则从最初的司法行为、准司法行为扩展到行政行为;不仅如此,它还延伸到一部分传统上的私法领域。例如,教会、工会、商会、大学和俱乐部在开除它的成员前,通常应当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这种情况在早期的判例里边就能找到不少例子。尽管如此,要确定自然正义原则的适用范围,常常是一件困难的事情。法院要求上述机关遵守自然正义原则的一般理由是,这些机构在某个重要领域形成实际上的垄断[31],他们的章程或者契约隐含了公正对待其成员的要求[32]。
  下面提供一个有关工会的判例。6名原告是英国邮政工会的会员,同时也是其下属的伦敦地区一个分委员会的委员。在是否同意邮政局雇佣兼职工人的问题上,该分委员会与英国邮政工会执行委员会产生分歧。邮政工会章程规定,“执行委员会有权开除它认为不适合的会员”。根据这一规定,执行委员会以违反工会章程为由,做出开除原告工会会员的决定(开除工会会员并不导致他们失去工作)。其中一名被开除的会员还是该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委员,并且执行委员会开会时在场。但是,执行委员会没有事先告知这些人有关的指控,也没有给他们充分的申辩机会;给每位被开除的人送达的通知也没有说明他们哪些行为违反了章程的规定。法院认定,执行委员会的行为违背了自然正义。[33]
  英国的大学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公益机构,学校和学生、教员之间存在契约关系。法院在很久以前就认为,学校当局遵循自然正义原则行事是合同的一个隐含条款。自然正义原则适用于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34],或者因学生成绩问题开除学生[35];它也适用于大学对其教员的纪律处分[36],或者对教员的解聘。  晚近有一个案件,一位讲师不服大学解聘决定,根据大学章程申请巡督员(visitor)裁决;他不服巡督员的裁决,又申请法院司法审查。上议院认为巡督员的决定只要在其权限范围内,不管对错,法院都不能干预;但如果巡督员的裁决违背自然正义原则,法院有权干预。[37]  从实际判决结果看,学生和教员一方似乎很少能够赢得诉讼。法院不是认为争议事项完全属于大学巡督员的管辖权范围,就是认为学校当局已经遵循了自然正义的要求。尽管如此,法院不断重申自然正义原则仍是法院审查巡督员决定的有限的根据。
  在最近一个关于自治性社区的判决中,我们看到了自然正义原则的边界。有一个以照顾、教育和培训残疾人为宗旨并在自愿结合、集体管理、互助合作基础上成立的公社,一对夫妇与其他成员发生了争执,被公社开除。当房东起诉要求他们搬迁,他们争辩说,公社事先没有告诉他们相关指控,做出开除决定也没有让他们到场申辩,因而违背自然正义。法院认为,应当按照公社成员共同信奉的原则来看待公社行为,自然正义原则在此不予适用。[38] 
  3、外国人的出入境管理
  外国人的出入境,包括拒绝入境和遣送出境,是现代各国普遍的问题。英国普通法为外国人出入境提供的程序保障是非常有限的。那些“特权”与“权利”、“司法性行为”与“执行性行为”的区别,都曾被用来作为限制外国人听证要求的理论根据。直到1960年代,当一个外国留学生申请延长签证期限而被拒绝时,法院还是认为他没有要求听证的权利。[39]
  这种过于僵硬的观点导致一些批评,法院逐渐地为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开了口子。在几个案件中,法院以当事人有正当期待为由,要求政府在做出拒绝入境、撤销签证或者拒绝延长签证决定前必须听证。[40] 在近年的一个案件中,法官说,如果把申请避难的人遣送回国后,他在国内有遭受迫害的危险,那么,在做出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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