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英国行政法上的听证(上)

  
  学者和法官在使用程序公正这个概念时,对于它和自然正义的关系,还有不同的理解。[27] 一些使用者把程序公正看成自然正义的一种新的表述;另一些则倾向于自然正义适用于司法性决定,而把程序公正专门留给行政性决定。有时候,在同一份判决中也能够看到不同法官之间的这种分歧。这种分歧归根到底是语言上的分歧,而不是立场上的分歧,不同的使用者对于一个案件应当适用的规则往往意见一致。但是,它反映了两个事实:第一,行政法上的程序原则已经深深地扎根,现在可以脱去原先的神圣外衣,还原它的世俗功能。第二,经过长期的演变后,自然正义原则如果拘泥于原先的理解,已经很难包容新的内容。必须用新瓶装新酒了,问题仅仅是,瓶上的标签是否还用原来的“自然正义”?
  二  听证的适用范围
  在讨论英国法上听证的适用范围时,我们应当牢记:原则上,公共机构做出影响他人利益的决定,都应当听证。这是英国法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普通法所取得的可以骄人的成就。当然,这个原则也存在一些例外。在具体决定什么事情应当听证、谁有权要求听证时,常常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平衡冲突的价值。下面分别讨论应当听证的行为、听证的实体依据以及不须听证的情况,以期对听证的适用范围有进一步的界定。至于听证的方式,放在下一部分讨论。
  (一)应当听证的行为
  无论是英国的制定法还是普通法,似乎从未正面罗列应当听证的行为。下面介绍三个特殊的领域,一是对公务员和监狱犯人的管理,二是某些非政府组织的行为,三是对外国人的管理。听证要求适用于这些领域,代表了行政程序原则发展的状况。
  1、公务员管理和监狱管理
  政府对公务员的管理、监狱当局对犯人的管理,今天仍然困扰着中国的行政法。英国也在相当长的时期排除自然正义原则在这些特殊领域的适用。英国没有德国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他们排除自然正义适用的理论根据是所谓“权利”和“特权”的区分。随着正统理论的瓦解,自然正义的光辉开始照耀这些传统的特殊领地。
  正统理论认为,对公务员的管理属于国王特权的一部分,就好比主人对其仆人的管理,法院无权审查。法院对国王特权的审查,可以说最早出现在政府通讯总部(GCHQ)案件中,而该案正好是从程序问题打开缺口。该案是由于政府禁止政府通讯总部的工作人员加入全国性工会组织而引发的。上议院宣布,法院能否审查不是取决于权力的来源,而是取决于权力的性质;部长在做出禁令前,没有按照惯例事先咨询工会意见,违反了自然正义。[28]  
  法院在几个监狱当局对其管理的犯人的处分案件中确认了类似的规则。[29] 最近的一个权威判例是史密斯诉假释委员会案。史密斯和另一原告在服刑期间曾被假释,但因在假释期间擅离住所或者吸毒,违反规定,根据假释委员会的建议,假释被撤销。两人递交了书面意见,对他们以前的行为做出解释;其中一人还提出愿意证实他的解释,希望得到口头听证。假释委员会未经口头听证,就做出维持原先建议的决定。上议院认为,假释委员会的行为违反程序公正的义务,也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第4款的规定。[30]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