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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行政法上的听证(上)

英国行政法上的听证(上)


何海波


【摘要】文章在阅读教科书和判例的基础上,对英国行政法上的听证程序做了相对翔实的阐述。其中主要讨论四个问题:听证原则的产生及其发展历程,听证的适用对象,听证的方式,以及违反程序规则的救济。文章最后探讨了英国听证制度对中国行政程序建设可能的启示。
This article aims to give a detailed elaboration to the hearing procedures in English administrative law. Four issues have been explored: the development of natural justice, the scope and application of hearing procedures and the redress of the breach of natural justice. In the end, it discusses what China may learn from the English experiences during its construction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关键词】英国法;行政程序;听证;自然正义
English Law,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Hearing, Natural Justice
【全文】
  英国是世界上程序正义原则发展最早的国家。虽然她至今仍然没有一部行政程序法典,但由判例和立法共同确立的行政程序规则同样令人称羡。在中国完善行政程序制度的努力中,英国探寻程序正义的经验和技艺理当成为重要的域外资源。中国学者对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并不陌生;但整体而言,对英国程序制度的讨论在细节上仍然欠缺关注。诚然,对外国法的借鉴不是照搬其具体规定,但如果没有细节上的了解,法律比较很难有效开展。
  
  这篇文章不准备对英国的行政程序进行全面的介绍,而把笔墨集中在听证制度上。其中主要讨论四个问题:程序原则的发展历程,听证的适用对象,听证的方式,以及违反程序规则的救济。本文主要围绕普通法上的自然正义原则,但也涉及制定法规定的调查(statutory  inquiry)、咨询(consultation)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的相关条款。
  
  对于一个生活于不同语言和法律体系下的人,了解英国的听证制度难免雾里看花,纵使“句句有出处”也不过是盲人摸象。我写作过程中,主要参考德·史密斯、韦德和克雷格的三本教科书[1],然后按图索骥地阅读了其中提到的部分判例和少量论文,同时补充了一些判例。我的主要工作是,结合我自己的理解,分门别类地加以归纳。文章基本省略了转引的出处,但尽可能标注判例和论文的原始出处,以便他人进一步研究时查核和细究。
  一  听证程序的发展
  英国行政法上的听证程序最初来源于普通法的创造,即自然正义原则。在几个世纪的实践中,听证程序从内涵到名称都经历了嬗变。本部分主要考察听证原则的起源,它从司法原则到行政原则的转变轨迹,以及当今英国法律界对行政程序原则新的理解。
  (一)听证原则的起源
  听证制度的起源,我们至今仍不完全清楚。在它绵长的源流中,1615年的巴格案件是一个重要起点。巴格是普利茅斯自治市的议员,因为谩骂、羞辱市长而被剥夺了议员职位。王座法庭认为,市长没有褫夺议员职位的权力;即使他有权褫夺议员职位,这个处罚决定仍然是无效的,因为他没有为当事人提供一个申辩的机会。[2]  100多年后,在剑桥大学撤销本特利博士学位的案件中,法官重申了同样的原则,并以程序上的理由撤销了剑桥大学的决定。[3]  巴格案件和本特利案件所确立的原则,到19世纪广泛出现在法律报告中。
  尽管如此,用“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来称呼这条现今耳熟能详的原则,还是相对晚近的事。人们曾用各种说法来表述程序正义的要求,例如“实质的正义”、“正义的核心”、“基本的正义”、“普遍的正义”、“理性的正义”、“英国的正义原则”,或者干脆“无需修饰的正义”。[4]  英国法官最后选择自然正义这个标签,也许因为它表达了一种“天然的是非感”[5]。到19世纪后期,听证和回避被人们合称为“自然正义”。而它成为约定俗成的称呼,可能要到19世纪末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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