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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修订的百年历程与当前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2.修订宗旨。大清民律草案的立法宗旨,据修订法律大臣余廉三等原奏所称,主要有四项:“一,注重世界最普遍之法则。……以均彼我,而保公平。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采用各国新制……。三,求最适宜中国民情之法则。……人事法缘于民情 风俗而生,自不能强行规抚,致贻削趾就履之诮。是编凡亲属、婚姻、继承等事,除与 立宪相背,酌量变通外,或本诸经义,或参诸道德,或取诸现行法制,务期整饬风纪, 以维持数千年民彝于不敞。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之法则。……匡时救弊,贵在转移, 拘古牵文,无稗治理。中国法制历史,大抵稗贩陈编,创制盖寡。即以私法而论,验之 社交,非无事例,征之条教,反失定衡,改进无从,遑谋统一。是编有鉴于斯,特设债 权、物权详细之区别,庶几循序渐进,冀收一道同风之益。”(注:杨与龄:《民法之 制定与民法之评价》,《法学论集》,[台北]中国文化大学出版部1983年版,第278页 ,第280页,第283页。)
  3.内容结构。《大清民律草案》五编共计1569条。第一编总则,分为八章:法例、人、法人、物、法律行为、期间及期日、时效、权利之行使及担保,计323条。第二编债权,分为八章:通则、契约、广告、发行指示证券、发行无记名证券、管理事务、不当得利、侵权行为,计654条。第三编物权,分为七章: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担保物权、占有,计339条。第四编亲属法,分为七章:总则、家制、婚姻、亲子、监护、亲属会、扶养之义务,计143条。第五编继承法,分为六章:总则、继承、遗嘱、特留财产、无人承认之继承、债权人或受遗人之权力、计110条(注:《中华六法•民律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13年版。)。
  4.意义与影响。《大清民律草案》未及颁行,清朝已亡。但是,作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民法草案,其意义与影响是不容低估的。首先,确立了继受大陆法系的方略,将中国纳入大陆法系国家之列,使中国法制自此与大陆法系结下不解之缘,“打破了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旧传统,更由于西方法制的影响,使民事法律取得独立的地位并成为主要的决定性的法律渊源。开创了中国编纂民法典的新的历史时期。”(注:余能斌:《中国民法法典化之索源与前瞻》,《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1页。)其次,“通过这一民法典草案,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被引入中国,对现代中国的民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注:梁慧星:《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页,第22页,第23页,第23页。),开创了中国法制现代化之路,抛弃了几千年的诸法合体、重刑轻民的传统,催生了中国的法律教育与法学研究。再次,通过法典的酝酿起草,“对广大民众的私权观念也进行了一次普及性的启蒙教育,并且成为以后北洋政府民事立法的基础”(注:张晋藩:《中国法制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03页。)。使广大知识分子认识到必须由以人治国转变为以法治国,才能 拯救国运,坚信“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注:梁启超:《中国法理学 发达史论》,《饮冰室文集》卷八。)最后,民国成立后,百废待兴,编纂法典于短期 内殆无可能,于是大总统通令全国:“所有从前施行之法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 应失效力外,余均暂行援用,以资遵守”。实际上,大清民律草案的大部分内容得以沿 用,对中国的民事生活与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注: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 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4—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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