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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修订的百年历程与当前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民法典修订的百年历程与当前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章正璋


【摘要】文章回顾了中国修订民法典的百年历程,总结了其中的成败得失,认为当前中国已具备再次修订民法典的条件;并就与此有关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就民法典修订中的一些热点问题展开了分析探讨,希望对当前的立法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民法典;修订
【全文】
  “中国法律,源远流长。中国法系,亦有其崇高之历史地位,除行之于本国外,对于日本、高丽、琉球、越南、暹罗、缅甸等东亚国家,均有极大之影响。”(注:徐道邻:《唐律通论》,[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17页。)但是,“中国法系虽有其历史地位,但以辅翼礼教,维持纪纲为其主旨,以确保国家统治权为目的,对于私人间之权利义务关系,认与公益无涉,遂视为细故,致我国历代法典,对于近代民法典中所规定的事项,规定甚少。”(注: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67年版,第4页。)而另一方面,“民法为规定人民社会生活各种行为之准则,亦为决定法律关系当事人间权利义务之准绳,对于人民生活之改进及社会秩序之维持,以及国家民族之生存发展,均有极大之影响。其在民主法治国家之重要性,仅次于为国家根本大法之宪法,因宪法乃立国之根本,民法乃社会建设之蓝图故也。”(注:杨与龄:《民法之 制定与民法之评价》,《法学论集》,[台北]中国文化大学出版部1983年版,第278页 ,第280页,第283页。)此种重刑轻民兼民刑不分的立法,不能适应近代以来社会生活 及经济建设之需要,自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便产生民法典修订之议。
  一、清朝政府与中国民法典的修订
  1.修订原因。各国修订民法典,莫不有其特殊的政治社会背景。清朝政府修订民法典,其原因在于:一方面,“鸦片战争的失败,刺激了中国救亡图强运动的掀起,特别是甲午战败,一些有识之士鉴于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懂得了救亡图强不能仅靠引进西方技术,更重要的是必须实行政治、法律、经济、教育等方面的变革”(注:叶孝信:《中国民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01页,第608页,第615页。);另一方面,光绪二十八年,清廷派吕海寰,盛宣怀在上海与英国续订通航条约时,于第十二条规定:“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判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注:《光绪朝东华录》,“光绪二十八年辛卯”。)其后订定之美、日、葡等国商约,均有相同规定,清廷受此刺激,乃推动法律之修订工作。综上,“清末之变法维新及修订法律之原因,乃自强图存、争取民心及适应时代之需要,而其最直接最重要之原因,则为谋求取消破坏我国法权之领事裁判权。”(注:杨与龄:《民法之制定与民法之评价》,《法学论集》,[台北]中国文化大学出版部1983年版,第278页,第280页,第2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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