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书作者认为
宪法、
婚姻法、
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肯认了……贞操等人格权”[19],但后文分析时又认为:“贞操是不为婚外性行为操行”、贞操权是“自己的贞操不受玷污的人格权,亦即不允许他人与自己实施婚外性行为的权利。”前后对比可以看出,作者尚未明确区分出与性有关的人格权和身份权。笔者以为,这可能与该书作者并未承认婚姻自主权的人格权地位有关[20]。但瑕不掩瑜,尽管该书关于贞操权的篇幅很小,却开创了我国民法学界对贞操权研究的先河。
(三)“性自主权”称谓的提出
在这一时期,有学者在批判“西方世界的性自由”时提到了性自主权的概念,并认为根据“社会主义性道德的要求”,性关系和行为必须完全出于双方的自觉自愿,“性行为的自主权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强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是对不自愿者性自主权的侵犯[21]。另外有学者还提到,“男女有平等的性的自由权利,性关系是夫妻双方真诚相爱、专一严肃、欢悦结合的行为。”[22]但也学者在探讨婚姻自由时认为,婚姻自由的基本要素可以分为意志自主权利、人身自由权利和性自由权利三项[23],尚未能将性自由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处理。值得一提的是,尽管这个时期“性自主权”的称谓并不具有具体的人格权内容,在理论上有较大的争议,甚至纯粹是一种文义的表达方式,却实实在在的是作为人格权的称谓被提出,这为10年之后的“贞操权”改名“性自主权”作出了有益尝试。
(四)这个时期的其他研究进展
这个时期,有学者提出了贞操权的“双重纯洁说”,认为“贞操权是主体维护和决定其身体、精神的纯洁的权利,纯洁性是其权利的客体。”“纯洁性这一贞操利益实际上是主体满足其社会评价需求的要素。”[24]该学说注意到了性纯洁这一贞操权的核心表面价值,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其局限性在于过分强调身体和精神的双重纯洁性,而没有注意到贞操权的性自主本质。在性自主的保护方面,已经开始有学者从侵权行为法角度提出,侵害贞操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应予赔偿,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失赔偿和精神创伤的抚慰金赔偿[25]。
有学者在探讨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时谈及了贞操权[26],在某种意义上讲,这表明部分学者已经接受了这一学理概念,否则作者不会在一个不直接讨论贞操权的文章中顺带提及。还有学者在借鉴国外立法例基础上,提出应该通过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法,一方面规定一般人格权,另一方面对贞操权等人格权采用列举的方式,给予特定保护[27]。这个时期的法学词典开始出现贞操义务是“专一的性生活义务”[28]的提法,但大部分法学词典还在沿用贞节和贞操义务的概念[29]。
总的来说,这个时期的理论研究,初步提出了贞操权的相关理论,为此后的研究开创了新的理论领域。但囿于当时的人格权理论缺位,大部分学者将贞操权包含在婚姻自由中,并将身体和精神的“纯洁”混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三、学理研究阶段(1994-1999年)
1995年,我国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了我国首例因婚内强奸行为而引起的故意伤害致死案。当地妇联组织针对该案组织开展了“男女性自主权是否平等的大讨论”,得出了“妻子同男子一样也有自己的性自主权”,夫妻“之间的性权利是平等的,谁也不能强加于人”的结论,具有很强的进步性,这可以说是我国社会意识层面对于性自主权较早的一次社会讨论[30]。
(一)人格权法和侵权行为法上的研究
从时间上,这个时期人格权法和侵权行为法对该问题的研究可以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1.《人格权法新论》与人格权法上研究的展开(1994-1995)
(1)以《人格权法新论》为代表的理论成果(1994)
作为我国人格权法研究的里程碑,1994年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明确提出贞操权应该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该书第二编“具体人格权”单独设第十三章“贞操权”,分五节用26页的篇幅[31]详细分析了“贞操权”的相关问题。该书对贞操权的历史演变、法律调整、贞操和贞操的概念、侵害贞操行为的特点、认定和民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总结了自贞操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在中国民法学界被提出后到1994年的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通过详细的阐述,论证了贞操权是一种独立人格权,而非身份权或从属于婚姻自主的基本观点,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为后来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相较于之前的研究成果,该书对于贞操权的研究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较大的理论成果:
1、通过对贞操概念历史演变的分析,得出了“社会主义贞操观既要保留传统的合理的观念,也要符合社会主义新时期的要求”[32]的科学结论,为此后民法学界的贞操权研究取掉了“封建遗毒”的标签,无疑是极大扩展了理论空间。
2、通过对国外立法例(主要是德国立法例)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理论的介绍和借鉴,第一次提出“在今后的民事立法特别是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将贞操权列入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33],为理论研究向立法实践的指明了方向。
3、提出“贞操问题往往与整个民族的观念相关联”[34],注意到了我国传统文化对于性问题的关注,首次将“民族性”和“社会性”引入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贞操权确认和保护体系的研究工作。
4、针对“婚姻义务说”和“双重纯洁说”的局限性,提出了贞操概念的“三位一体说”[35],该理论作为通说指导了此后10年我国的贞操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