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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末中国司法体制的转型及其历史启示

  (二) 确立检察机关的独立地位,加强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与制约
  20 世纪末期以来,几乎所有国家在进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都有一个比较普遍的趋势,那就是加强检察机关的工作和地位,重视检察权和审判权的分离,只有在司法机关内部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建立起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才能保证监督的全面性、持久性和有效性。要重视检察权的特殊性,法律监督是检察权的精神和宗旨,检察机关通过诉讼监督来维护司法公正,从而比较有效地实现权利的救济。
  (三) 实行司法机关垂直领导体制,深化司法机关内部体制改革
  完善保障司法权力合法运行的制度体系,最主要的工作是改革司法机关的管理体制,从中央到地方建立垂直型领导体制,斩断地方保护主义滋生蔓延的根源;独立司法预算;调整法官和检察官的任免办法;同时,在法院机构设置上,要设立宪法法院,撤销审判委员会,废除院庭长审批或决定案件的制度,建立法官独立审判和责任制,积极推进审判方式的改革,以便统一司法,厉行法治。
  总之“, 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清末司法体制转型的经验教训对于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改革同样具有深刻的借鉴意义。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成功与否不仅涉及司法体制本身,而且还牵涉到一系列相关因素的变革,如执政党依法执政、国家权力的合理分立、行政职能按法治要求转换、社会主体诉讼观念变革等等。所以,一方面,我们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另一方面,还要加强行政体制的改革,以此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寻求制度上的保障。
  
【注释】  吴永明:《清末司法现代化变革原因探析》,《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3 年第3 期。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二) ,三联书店1962 年版。

《大清会典》卷35。

《总核大臣厘定京内官制析》,《大清法规大全史政部》卷23。

《东华录》光绪朝。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第102 条,《大清法规全》卷7 。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第46 条,《大清法规全》卷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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