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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末中国司法体制的转型及其历史启示

论清末中国司法体制的转型及其历史启示


春杨


【摘要】在清末变法的大背景下,与西方相比,中国的传统司法体制弊端重重;同时,其变革的经济条件已趋于成熟,加之收回治外法权的呼声日益高涨,终于导致了清末中国司法体制的剧烈转型变革。清末司法体制的转型变革既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又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性,认真总结其成败得失将会给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以深刻的历史启示。
【关键词】清末;司法体制;变革;历史启示
【全文】
  19 世纪末20 世纪初,中国封建法制经历着由古代法制向近代法制的巨变,中华法系开始土崩瓦解,而这一切最初是从司法制度打开缺口的。外国资本主义殖民势力为了保护其在华利益,通过各种不平等的条约攫取了在中国的最惠国待遇,破坏了清王朝的司法主权,导致中国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由此广泛而深远地影响了整个中国社会。在鸦片战争后很长时间内,清政府的司法体制并没有什么根本的变化。直到1906 年,清政府为了配合立宪改革,采用资本主义国家司法独立的原则,改革官制,并通过制定《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及《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多部近代法典,使传统的司法体制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转型,扬起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风帆。尽管清末司法体制的转型步履艰难,障碍重重,但是它却为随后的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等近代司法体制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同时在清末司法体制转型过程中所留下的经验和教训也会对我们当今的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历史的借鉴。
  一、清末中国司法体制转型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考察清末中国司法体制转型的历史背景,笔者认为这种转型势在必行,又迫在眉睫,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 中国传统的司法体制与西方相比,弊端重重
  早在17 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所建立起来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从其产生一开始,就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并且在19 世纪时迅速发展,各个部门法相继完善,面貌日新月异。与此相反,中国固有的专制主义法制却相形见绌,显得陈腐落后。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的深层比较,可以看出:清末时期,从朝廷高官到社会各界、以至革命先行,均严厉而深刻地抨击了清末司法体制的弊端:其一,在传统的司法体制中,从未设立独立的司法机关,以行政兼理司法,致使审判不公,尤其刑名幕友助为审理,弊端丛生;其二,审级繁多,审判权限混乱;其三,民刑不分、实体与程序不分,以刑律包含所有的刑事、民事及相关的诉讼法规,缺乏完整的诉讼程序;其四,无确定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兼管犯罪的侦查,人犯的逮捕。[1]如此等等,中国传统司法体制已经明显地落后于时代,严重地妨碍了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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