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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西游记》第三回 花果山管辖权冲突 国际税收协定始缔结

  该猴子在月底纳税时遇到了这样一个困难,他在兔子王国所获得的收入是50斤呢,还是40斤?根据美猴王国税法的规定,他的收入应该是50斤,至于他给兔子王国缴纳的10斤税收与美猴王国没有关系。这样就产生了另外一个问题,他所缴纳的10斤税收是否需要在纳税时予以扣除?如果不扣除,那么,就在猴子之间产生了不公平。因为很多猴子都会在美猴王国以外获得收入,也都要在其他王国纳税,如果对该笔所得在国外所纳的税不予考虑那么,具有国内和国外收入的猴子就要比仅仅具有国内收入的猴子缴纳更多的税。
  举例来说,某只猴子某月份在美猴王国获得150斤收入,按照税法的规定,50斤以下的部分不用纳税,超过的部分要交纳20%的税,也就是要交纳20斤的税收,税后的实际收入为130斤。另外一只猴子某月份也获得了150斤收入,但是,其中100斤是在美猴王国内获得的,而剩下的50斤则是在兔子王国获得的。在兔子王国获得的收入已经在兔子王国交纳了10斤的税收。如果对这笔10斤的税款不予考虑,该猴子也应该在美猴王国交纳20斤的税收,这样,该猴子的税后实际收入仅为120斤。同样收入的猴子,最后得到了不同的税后实际收入,这样的税收制度是不公平的,是对具有国外收入来源的猴子的一种歧视,也不利于美猴王国的猴子在国外进行投资和劳动。
  为此,美猴王国专门在《税法评论》上开设了一个栏目来讨论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案。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对于同一笔所得,两个主权国家同时征收了两次税,这种现象被有些学者概括为双重征税或者重复征税。如何解决双重征税的问题,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它既涉及到公平问题,也涉及到国家主权问题。
  有的猴子提出了一种“豁免法”,即对于国外收入不征税,仅对来自本国的收入进行征税。如果以上面的例子来计算,就是第二只猴子仅仅对其所获得的100斤收入纳税,在兔子王国获得50斤收入不予考虑。这样,该猴子需要在本国纳税(100-50)×20%=10斤。一共纳税10+10=20斤。税后实际收入为130斤。这种方法最大的弊端是放弃了本国所拥有的税收管辖权,本来美猴王国有权利对猴子来自各个国家的收入进行征税,现在放弃了对来自外国的收入的征税权,实际上是放弃了部分国家主权。而且也会导致另外一种严重的不公平,如果外国对该笔所得不征税或者征收比较少的税,该猴子就获得了比那些仅仅拥有来自国内收入的猴子更有利的地位。如果更极端一些,有的猴子只有来自国外的收入,没有来自国内的收入。这样,该猴子就不用在美猴王国纳税,但是,他生活在美猴王国,享有美猴王国所提供的一切公共服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该种方法刚一提出就被很多猴子给否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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