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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垄断立法与企业经营战略选择

  20 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许多人论证并不断呼吁我国应当制定反垄断法,立法机关也早就将反垄断法列入了立法规划,但是时至今日,这项工作尚没有完成,我国目前仍然没有推出反垄断法。而随着我国加入WTO ,国内市场对外国企业开放程度加大,这又迫切需要我国尽快出台反垄断法来规制企业行为,保证市场竞争的效率。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必须参考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本文对美国反垄断立法的历史演变、反垄断立法对企业经营战略选择的影响以及企业并购浪潮的分析可以为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提供如下启示: 
  在当前的全球经济发展状况和技术条件下,反垄断立法的目标是什么?如上文分析,1890 年前后美国社会公众对同业公会和托拉斯的声讨正日益高涨,谢尔曼法案反映了公众出于社会道德、公平和责任的标准对托拉斯和其他垄断组织的强烈不满,以及对一些经济巨头拥有对社会进行控制的权力的担心,因此谢尔曼法案反对以控制价格和产量为主要目的的卡特尔或托拉斯式的企业联盟。二战前后美国的反垄断法秉承了谢尔曼法案并更加严厉的禁止同行业并购以限制企业规模从而防止垄断的产生。但是,进入20 世纪80 年代后,受到芝加哥学派的影响,反垄断法不再关注企业规模,相反,企业产生的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成为检验企业行为的标准。尤其是到了90年代,在新经济背景下,美国的反垄断法更加不关注企业规模,而重视新经济条件下的创新问题以及以创新为重点的长期竞争问题。 
  实际上,谢尔曼法制定时正值美国的第二次工业革命,现实经济状况是生产率大幅度提高,工业品的价格普遍下降,产量迅速增加。所以,维护长期竞争环境、提高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而不是单纯的企业规模或市场占有率)应该作为反垄断立法的目标。 
  目前在我国基础设施产业,存在非常普遍的行政性垄断现象,对此反垄断立法应该给予特别关注。由于行政性垄断能够排除在位垄断经营者的所有当期和潜在的合法竞争对手,所以,它常常违背政府垄断基础设施行业的初衷,导致经济行为的扭曲,经济效率的低下,抑制基础产业的供给和需求。更严重的是,长期的行政性垄断所形成特殊既得利益和行为惯性,将妨碍国民经济的这一重要部门对技术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做出灵敏和有效的反应。
  
【参考文献】1.郭跃文.美国反垄断法价值取向的历史演变.美国研究,2005(1) 2.周其任.竞争、垄断和管制——“反垄断”政策的背景报告.国家体制改革办公室产业司委托研究项目.内部研究报告,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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