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二次企业并购浪潮
第二次企业并购浪潮可以视为是第一次企业并购浪潮的延续,但其规模比第一次企业并购浪潮要大得多。这次企业并购浪潮开始于1899年,可以认为是对最高法院重新解释谢尔曼法案的反应。在1895年宣布的对E. C. Knight案件的判决中,最高法院事实上承认了控股公司的合法性。随后最高法院分别在1897年、1898 年、1899年其他案件的判决中,坚持认为任何以操纵价格和分配市场份额为目的的企业间联合都违反了谢尔曼法案。1898 年形成了24家经过合法兼并的控股公司。1899年该数目猛增至105家,几乎相当于1890 年到1898 年的总数(该期间有108 家经过合法兼并形成的控股公司)。
(三)第三次企业并购浪潮
1904年,在对北方证券(Northern Securities)案件的判决中,最高法院大大扩展了对谢尔曼法案的解释,指出控股公司也可能违反谢尔曼法案。1914年,为了进一步澄清和补充谢尔曼法,美国国会通过了克莱顿法案(Clayton Act),禁止任何可能造成垄断的并购行为。1916年发生了第三次企业并购浪潮。受克莱顿法案的影响,企业开始选择纵向一体化经营战略,因此本次企业并购浪潮中企业倾向于纵向一体化并购。第三次企业并购浪潮终止于1929 年10 月29 日证券市场大崩溃和持续数年的经济大萧条。
谢尔曼法案和克莱顿法案对美国工业企业的经营战略选择和并购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首先,作为反对19 世纪70、80 年代所发生的大量的企业联合而通过的谢尔曼法案,显然阻止了小的制造企业为了控制竞争而继续结成松散的类似于卡特尔的横向联盟,鼓励了大型控股公司的产生。其次,克莱顿法案的存在阻止了在集中化程度高的行业内出现垄断,鼓励企业采取纵向一体化战略收购上游或下游企业。
(四)第四次企业并购浪潮
20 世纪40 年代美国出现了大公司吞并小公司的迹象。出于分散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的目的,人们认为应该保留对经济活动的地方控制,保护小工商业。美国国会于1950 年通过的塞勒—凯弗尔法案(Celler-Kefauver Act)反映了这一观点。作为对克莱顿法的补充,塞勒—凯弗尔法案禁止任何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资产,如果这种购买行为有可能导致竞争的大大削弱或产生垄断。随后,美国的反垄断法在上世纪60 年代变得更加严厉,已经不考虑并购行为是否损害竞争,而是全面禁止任何形式的同行业并购。在这样的背景下,伴随着经济和证券市场的繁荣,1965 年发生了美国历史上的第四次企业并购浪潮。由于塞勒-凯弗尔法案的约束,在这次企业并购浪潮中,企业普遍采取了多元化经营战略,表现为多元化并购。随着企业并购活动的升级, 联合企业(conglomerate)越来越多,逐渐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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