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如果对原作的“模仿”超过了对原作进行批判和讽刺的需要,演变为仅为利用原作自身的美学价值和功能而窃取原作内容,则可能潜在地损害原作的“演绎作品”市场。(31) 例如,将他人创作的抒情音乐在保留原曲中全部旋律的情况下将其改成摇滚乐,其中虽然可能会因表现手法的改变而带有讽刺的意味,但除非改编者能够合理地论证保留全部旋律是与讽刺目的相适应的,否则这种“模仿”很难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因为原曲作者一般是愿意许可以这种形式对原曲进行改编的,同时未经许可的改编必然会影响作者开发其“摇滚版”音乐的市场。在Cambpell案中,虽然2 live Crew乐队对歌曲《漂亮女人》的歌词几乎全部重新填写,但毕竟保留了原歌曲的主要旋律,尽管是以打击乐的方式加以演绎。对此,美国最高法院虽然在综合考虑之后,倾向于认定构成“合理使用”,但由于双方未能就2 live Crew乐队的“模仿讽刺”是否会对“打击乐版《漂亮女人》”的市场产生潜在损害进行充分举证,最高法院仍然将案件发回重审。(32)
上述认定“模仿讽刺”构成“合理使用”的三方面分析之间也有高度的关联性。“模仿”越是与对原作的批判或讽刺相适应,“模仿”就越具有“转换性”,因为这必然导致被模仿的原作内容在价值、目的和功能上发生了“转换”,模仿者就越难以获得原作作者的许可,由此而产生的新作品就越不会直接或潜在地损害原作的市场价值。
四、对《馒头血案》的初步分析
应用上文的结论,可以对网络短片《馒头血案》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进行初步分析。首先,如上文所述,《馒头血案》毫无疑问构成电影《无极》的“改编作品”。《无极》的制片人享有对《无极》的“改编权”。利用《无极》的视频画面制作“小电影”并加以后续利用,包括进行网络传播,是受到“改编权”控制的行为。
其次,《馒头血案》当中不乏对《无极》进行“模仿讽刺”的内容。例如,《馒头血案》一面再现了《无极》中的“满神”让幼年时的“张倾城”以终身放弃被爱的权利换取衣食无忧生活的画面,一面配以声音评论:“她总是以荣华富贵来引诱未成年的小女孩”。在《馒头血案》的末尾,又一本正经地在打出“满神”剧照的同时,告诫“家长们一定要告诉你们的子女,如果在外面遇到了一个头发竖起的阿姨,不管她问什么,一定要回答‘不愿意’,以免延误终身大事”。显然,《馒头血案》引用《无极》“满神”的相关镜头,并非为了让观众欣赏《无极》这些镜头所表现的故事情节,而是为了讽刺《无极》中“满神”这一人物的虚伪和狡猾。
再如,《馒头血案》中使用了“张倾城”在小时候欺骗了“谢无欢”、抢回并吃掉了馒头,以及20年后“谢无欢”在“张倾城”面前捏碎了“当年的馒头”、以示报复的镜头。旁白指出:“看,这个馒头已经被吃了,那么谢无欢此时手里捏的这个馒头,是哪里来的呢”?以此揭示电影《无极》在剧情设计上的漏洞——20年前被“张倾城”吃掉的馒头却又被“谢无欢”拿了出来。而《馒头血案》制作者为“谢无欢”镜头的滑稽配音——“关于这个问题,我也说不清,这都是导演的安排”则更加强化了讽刺《无极》编剧水平不高、前后矛盾的效果。对这两组镜头,《馒头血案》最后的评论是——“一个小小馒头就能引发出了这么多的事情,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尤其是现在孩子的家长们,要重新考虑一下教育子女的方式,让他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千万不要学谢无欢这样,因为一个馒头就能记仇20年。”显然,这是在以诙谐的方式批评《无极》对人物性格的刻画过于离谱,前后事件因果关系过于牵强。因此,《馒头血案》对上述两组镜头的使用也是“转换性”的,是为了揭示和嘲讽《无极》之中的谬误和荒诞之处。
如果自始至终,《馒头血案》都是在以上述方式使用《无极》的镜头,则根据上文对“模仿讽刺作品”特点和相应著作权法规则的分析,这种使用是很有可能构成“合理使用”的。
但是,从整体上看《馒头血案》对《无极》本身的讽刺、批评却并不占很大比例。虽然这种改编同样令人发笑,而且也有嘲讽他人之处(如“郎警官”嫌刘翔跑得慢,挡了他的道),但这种嘲讽却并非针对《无极》本身。根据上文的分析,单纯利用《无极》画面创作新作品的“改编”行为并非“转换性使用”,不能在
著作权法中获得与一般“改编作品”相区别的特殊待遇。如果《无极》的著作权人起诉《馒头血案》的制作者侵犯其“改编权”,则后者必须证明自己对《无极》画面的引用在整体上是与对《无极》的讽刺和批评相适应的。而且也不会潜在地影响《无极》著作权人对“改编作品”市场的开发。正如上文所述,对于创作作品的目的、价值和效果,并不是法官能够单凭印象就能做出判断的,而应当取决于争议双方的举证情况以及专家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