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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认定“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则——兼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美国法院认为:使用越是具有“转换性”越有可能构成“合理使用”。甚至商业性地使用原作也可因此而构成“合理使用”。(18) 这是因为“转换性使用”推进了版权法促进文艺发展的终极目标。笔者认为:在高度“转换性使用”形成的新作品中,原作对于新作在价值和功能上的贡献并不大,要求新作品作者获得许可和支付报酬并不合理,反而影响对作品的创作。相反,如果原作并未被新作加以“转换性”地使用,则新作品的价值和功能很大程度上直接来源于原作,此时要求新作品作者获得许可和支付报酬就是公平的。因此,将以“评论”为目的适当引用认定为“合理使用”的重要法理基础就在于,这种适当引用是对原作的“转换性使用”。
  
  那么,“模仿讽刺”是否能够构成对原作的“转换性使用”呢?对此并不能做出一概而论的回答,而必须针对个案进行分析。美国最高法院在campbell案中指出:如果新作只对原作进行了微不足道的讽刺,却大量使用了原作中的内容,并不构成“转换性使用”。(19) 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原作被使用部分的价值在新作中仍然直接被加以利用,从而构成了新作品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并不符合“转换性使用”的要求。相反,如果被“模仿/使用”的部分在新作品中均被改造成了讽刺和批判的工具,使得其原先的美学价值丧失殆尽,原本所论述观点被颠覆、原来所表现的思想感情被推翻,则这种使用必然是“转换性”的。
  
  在这种情况下,“模仿讽刺”虽然并不采用评论文体,也缺乏对原作的直接文字评判和论述。但是,它的本质目的和最终效果却与一般“评论”是相同的,都是通过对原作“转换性使用”,使公众从新作品中感受到作者对原作的态度和观点。只不过“模仿讽刺”永远都是表现对原作思想感情的否定评价,而且是以创造性模仿原作内容的方式进行的。
  
  仍然以《风逝》为例,《风逝》虽然与《飘》一样采用了讲故事的小说形式,并大量“模仿”了《飘》中的人物与情节,但作者同时对其进行了大量改动、加入了新的故事情节,并通过不同的讲述角度、语气,将《飘》改造成了一个用于攻击原著思想观点的新故事。在《风逝》中,原著的价值与功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换,被用于传达与原著截然相反的思想感情和观点立场——对黑奴制度的控诉、对黑人争取自由与解放的讴歌。显然,作者进行“模仿讽刺”的主要目标和实际效果不是让读者欣赏小说中的故事本身,而是使读者强烈地感受到它对《飘》这部小说立场、态度和情感的驳斥、批判和嘲讽。因此,《风逝》作者所进行的“模仿讽刺”是对小说《飘》高度的“转换性使用”。它实际对《飘》产生的评论效果甚至可能超过通常的文字评论。
  
  因此,应当认为“模仿讽刺”对于被模仿和被讽刺的原作而言,可以构成一种特殊形式的“评论”。(20) 在其具有高度“转换性”以及符合下文所述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享受著作权法给予“评论”的特殊待遇——为了讽刺与批评原作而对原作进行的适当模仿,可以成为“合理使用”。
  
  (二)“模仿讽刺作品”必须大量借用原作内容,其“适当性”应从“讽刺”的需要加以考虑
  
  即使是“评论”,引用原作的数量也应当适量。过度的引用会冲淡“引用”的“转换性”性质,从而不利于认定“合理使用”。因此我国《著作权法》为“评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设定了“适当”引用的前提条件。一般情况下,认定“合理使用”要考虑被使用部分在原作中的长度与重要性。被使用部分占原作的比例越大,越是处于核心地位,就越难以成立“合理使用”。(21)
  
  顾名思义,“模仿讽刺作品”必须对原作进行“模仿”,而且往往需要以“模仿”方式使用原作中的大量内容,甚至是核心内容。表面上看,这种使用是很难成立“合理使用”的。(22) 但是,“模仿讽刺”这种艺术创作形式具有一种独一无二的特性——“模仿讽刺作品的幽默或评论,都必须来自于通过扭曲的模仿唤起人们对被讽刺对象(原作)的记忆”;“它的艺术性就在于已知的原作和对其进行模仿讽刺而来的双胞胎兄弟(模仿讽刺作品)之间存在紧张关系”。(23) 只有大量使用原作中的内容,而且往往必须是最核心的内容,使读者、观众或听众想起原作表达的立场、观点和思想感情,才能树立起批判的“靶子”,并通过对原作在模仿基础之上的改造、创作达到对原作的讽刺效果。如果“模仿讽刺作品”对原作的使用甚少,根本无法让人将新作与原作联系起来,则不可能实现对原作进行批判和讽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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