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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认定“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则——兼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论认定“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则——兼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王迁


【摘要】“模仿讽刺”在著作权法理论中特指通过模仿原作内容而对原作加以讽刺或批评的改编创作形式。“模仿讽刺”是对原作特殊形式的“评论”,为了达到讽刺或批评原作的“评论”目的,它必须对原作内容进行大量模仿使用。虽然“模仿讽刺”会对原作的市场产生消极影响,但这并不是对原作作者利益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损害”。在模仿的程度应与讽刺与批评的需要相适应的情况下,“模仿讽刺”构成“为进行评论而对适当引用作品”,是“合理使用”。应当以上述规则解决《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引发的著作权问题。
【关键词】改编;改编权;模仿讽刺;合理使用
【全文】
  近日,一部主要利用电影《无极》中画面制作的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血案》)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而由此引发的著作权问题则受到了广泛关注。对此,笔者认为:《馒头血案》制作者一方面大量使用了《无极》的原始画面,一方面又通过对这些画面的剪辑、配音和配乐创造出了新的故事情节、视觉效果和美学价值,显然对《无极》进行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如果这种未经许可的“改编”不属于“合理使用”,则《馒头血案》制作者将这部短片置于网络之中进行传播的行为无论是否有盈利动机,都必然侵犯《无极》的著作权。1 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馒头血案》对《无极》画面的大量使用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需要指出的是:《馒头血案》以一种引人发笑的方式重新组织了《无极》的画面,其中有许多对《无极》本身加以讽刺和嘲弄的成份。这种对《无极》的使用包含了一种特殊的文艺创作形式——“模仿讽刺”。事实上,对于什么是著作权法意义上“模仿讽刺”,“模仿讽刺作品”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合理使用”,在国外著作权法中,特别是在美国的判例中已有相当成熟的规则。但是,由于这类作品以往在我国文化中并不多见,无论学术界和司法界对相关著作权问题都缺乏深入研究,也几乎没有任何相关判例和明确的法律规则,以至于在当前的讨论中,几乎无人论及《馒头血案》是否构成“模仿讽刺作品”,以及是否可按照适用于“模仿讽刺”的特定规则认定其构成对《无极》的“合理使用”。为此,本文旨在分析认定“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规则,并对《馒头血案》是否侵犯《无极》著作权作一探讨。
  
  一、“模仿讽刺”的概念:通过模仿原作对原作加以讽刺与批评。
  
  笔者提出的“模仿讽刺作品”一词源自英文parody。2 parody的原意是“对作品具有特色的风格加以模仿,以达到滑稽或嘲讽效果”。3 因此我国学者以往多将其译为“滑稽模仿”。但是,parody的一般含义和它在著作权法中的特殊含义却存在重大区别。将parody译成“滑稽模仿”并没有反映出这个术语在著作权法中的关键意思。在美国版权法理论中,parody特指通过模仿原作内容而对原作加以讽刺或批评的创作形式。《布莱克法律辞典》将知识产权法中" parody" 的用法定义为:
  
  “对知名作品进行转换性使用,以达到对原作进行讽刺、嘲弄、批判或评论的目的,而不是仅仅借用原作引起人们对新作品的注意。”4
  
  在迄今为止对parody著作权侵权方面最为权威的判例——1994年判决的campbell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指出:
  
  “在版权法意义上,(对parody)各种定义的核心……是使用原先作者的创作成份创作出新作品,该新作品至少有一部分构成了对原先作者作品的评论”。5
  
  虽然对原作的模仿通常是以引人发笑的形式表现的,但正如下文提到的SunTrust案所说明的那样,“滑稽”或“引人发笑”并不是构成parody的前提条件。但“模仿”对于parody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因为parody的效果很大程度上来源于读者、观众或听众对原作内容的熟悉。同时,“模仿”原作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对原作本身进行讽刺或批判,以利用改造之后的原作内容反映模仿者与原作相对立的观点、立场或思想感情,从而达到其他形式文艺作品所无法实现的独特效果——使原作的内容成为讽刺、批判原作本身的工具,即所谓“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6 如果“模仿”原作不是为了对原作本身进行讽刺或批判,而仅仅是为了一般的娱乐目的或讽刺、批判与原作无关的其他对象,则由此形成的新作品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parody。7 出于下文所分析的原因,它也不可能享受著作权法对“模仿讽刺作品”的特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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