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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评判

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评判


钱弘道


【摘要】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的新颖之处就在于经济方法对传统法律方法的替代。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与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分析法虽然研究风格迥异,但在价值观上存在一致性。作为一种强有力的分析工具,经济方法已经对法学、政治学等诸多领域产生了划时代的革命性的影响,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但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存在着不足,它不会也不可能完全代替传统的法律方法。法律的经济分析具有广大的包容力和发展潜力。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发展将可能更注重价值多样化、更关注动态的法律发展过程。
【关键词】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评判;马克思主义;新制度经济学
【全文】
  一、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对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替代
  法学传统代表着一个与数量分析不同的发展方向。绝大多数法学家把实证研究想象成是对所受理的上诉案件的分析,目的是追求法律解释的一致性。在传统的法学理论中,法律研究主要是逻辑分析,研究的中心集中在“公平”、“正义”、“权利”、“义务”等抽象概念。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是经济学特别是微观经济学的方法论在法学的领域的应用,立论的前提和价值判断标准是经济学的前提和标准,即效率或效用最大化。
  一些学者对效率优先提出种种质疑。比如有学者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把西方迈入现代社会所抽象出来的种种现代性因素倒果为因地视作中国推进现代化的前提性条件,其结果只能导致法理学离实际越来越远。[1][2]强调效率,或是强调效率优先,会不会是一种“误导”? 这直接关系到如何对待法律的经济分析。我以为,如果我们的争论不停留在传统法律方法的视角,而是冷静地进入经济分析本身,或者再进一步,做几个案例的经济分析,或许我们的思路会有另一种的豁然开朗:原来这不是“误导”,而是“引导”。
  正是因为中国法学中一直是效率价值空白,所以更应该强调效率价值。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决定论,经济的效率价值同样决定了法律的效率价值,法律正是一种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效率的制度。
  经济学的特点就在于,它研究问题的本质,而不是该问题是否具有商业性或物质性。因此,凡是以多种用途为特征的资源稀缺情况下产生的资源分配与选择问题,均可以纳入经济学的范围,均可以用经济分析加以研究。经济分析法学的诞生正是经济分析方法侵入法学领域的结果。
  经济学的特点还在于,它的实证方法是传统法律方法所不能及的。法律的规范性经济分析(nor2mative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对法律进行定性分性,解决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规范分析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一切存在的法律制度不是既定不变的,而是以该法律的预期价值为基础,指导相关的法律实践活动,使之朝着价值目标发展。法律的实证经济分析(positive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是以经济学常用的方法对法律进行定量分析。实证分析具有明显的技术性和具体性,它将具体的法律与经济问题数量化,使法律的经济分析更加精确,比规范分析具有更强的实用价值和操作性。
  实证经济学将经济学看成是一种经验科学。实证分析被用来进行定性预测并为这些预测搜集资料。实证经济学技术最适合法律效果研究(legal impact studies) 或如赫希所称的效果评估(effect eval2uation) 。[3](P6) 法律效果研究试图依可测变量对法律效果作定性鉴定和定量分析。尽管人们对此争议不少,但实证经济分析已在侵权、契约、犯罪等法律领域做出一定贡献。用实证分析预测可选择的法律效果是为了表明:一项法律的实证经济分析效果与非经济学家所希望的是相距甚远甚至是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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