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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观与乐观之间:陈凯歌、黄健中遭遇法门(上)

  我很认真地告诉黄健中导演,这个法院判决书的写法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常识。在判决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触犯刑律的具体罪名(比如故意伤害罪等)和适用刑法的具体条文(比如当年的刑法134条)。至于民愤大小,倒并不重要。其中最致命的谬误在于,劳动教养并不是我国刑法确定的刑罚种类,而是公安机关的一个特别强制措施。假如剧情一定要求法院判刑,那么比较准确的刑罚应当是有期徒刑三年,而不是劳动教养三年。
  我当时自以为这一“更正”对他们非常重要,但黄健中导演好像对我提供的“无偿法律咨询”并不十分感动。他只是很礼貌地向我表示感谢,并请我替他把这段法院判词重新写一遍。不难理解,当时,在很多中国人看来,实际生活中的冤假错案那么多,电影里的这点儿法律常识错误又算得了什么呢?对于黄健中一行人来说,最重要的显然是如何完成这个厂里分配给他们的拍摄任务,如何挑选剧中的男女主要演员,还有,如何能在每年电影评选时大小得个奖杯。我听见黄健中在火车上对他的同事们说,大家好好干,这个片子搞好了说不定能得个政府奖(文化部奖)。因为那些领导们喜欢看有姑娘的戏。
  作为这个摄制组的副导演,陈凯歌看上去对这个片子的拍摄兴趣不高。作为北影厂的职工,上级领导安排他参加厂里的制片生产。领着人家的工资,他没办法不来。但是从他紧锁的眉宇之间,已经不难看出他不甘平庸的勃勃野心。
  不过,聊天中,陈凯歌对我讲的一句话,倒成了我终生难忘的绕梁绝响。他对我说:“你是读法律的。你不觉得,在中国这个国家学法律,是件很悲惨的事吗?” 看得出,陈凯歌在说这句话的时候,表达着对我的“专业之不幸”的深切同情。其中的潜台词似乎是说,好好的一个小伙子,看上去既不呆也不傻,你在中国学什么不行,为什么要去学法律呢?
  这么多年来,陈凯歌的这句问话隐隐约约成了我心里的一个结、一个痛点。不庸讳言,陈凯歌的这句问话也或明或暗地触到了中国法制的一个痛点。
  面对陈凯歌对中国法制凌厉而尖刻的拷问,我沉默无语。谁让自己的专业是法律呢!此时此刻,任何形式的回应似乎都是多余的。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死亡。反正,先沉默着再说。我想起了鲁迅先生的那句名言。
  途中,这些电影人也和我谈起一些发生在他们身边的法律问题。比如,摄影师高先生谈到,前不久在他家投宿的两个青岛家乡的客人突然被警察莫名其妙地抓走了。尽管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不复杂,但在他们充满情绪化的议论中,我发现,这些电影人大致都属于“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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