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我国的交通拥堵并不完全是由于私家车的增加而造成的,根本原因应该是各种车辆不遵守交通规则,乱加塞而造成的混乱,因此,一味通过征收“拥堵费”并不能解决交通混乱的本源问题,同时,这种制度源自于西方国家,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在英国伦敦,其公共交通系统非常的完善和发达,尤其是地铁四通八达,据称你想到的每一个地方附近都有地铁站,所以,英国伦敦每天有100多万人生活在地下。在这种情况下,才有可能通过征收“拥堵费”限制进入城区的车辆,但又不会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但是在中国目前的现状来看,我们的公共交通并不发达,地铁正在运营的只有三条线,能覆盖的范围极为有限,而且中国是个人口大国,交通拥挤的城市都有这巨大的人口压力,依赖公共交通并不能解决人们的出行问题,如果通过“拥堵费”的征收来限制私有车辆的使用,不但不会便利人们的生活,反而会挫伤人们购车的欲望,从而打击汽车业的生产和销售,从而进一步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这样并不满足人们对于国家的要求,不能有效符合国家吸收人们的部分权益而应该履行的义务。
三、结语
在现代税收国家里,在公共财政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必然选择的条件下,征税必须全面的权衡国家的利益和私人的利益,既要保障国家债权的有效实现,又要保证个人利益不会受到国家无止境和不合理的侵犯。所以,在中国的现状下,通过征收“拥堵费”这种以费为名的税收是不合理的,也是没有必要的。这种形式的税收缺乏征收的经济根据和必要性,也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借助国家的政治力量侵犯了私人的产权,导致了国家与个人之间利益的不平衡状态,势必会引起人们的反弹。我们治理交通拥堵应该采取其他的方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不能只借税收来调节。
【注释】 向宇,北京大学法学院。 许建国、张雄 《国外税费分离的理论和实践》摘自 中国财税法网www.cftl.cn “ 英国伦敦的做法”《借鉴国际经验治理北京城市交通拥堵对策研究》摘自 人民网www.theory.people.com 一般认为,税收法律关系,在抽象层面上,被界定为债务关系,在具体的层面上,也就是法技术的层面上,将税收实体法界定为债务关系,把税收程序法界定为权力关系,因此,在法技术的层面上,税收实体法律关系是在一种债务关系,如果在这个意义上认识税收的话,税收就是一种公法之债。 ]North “国家新古典理论”,基于统治者和选民之间有一个合约关系,它具有以下特征:统治者提供保护和正义来换取收益;统治者成为其选民的最高权威,有权要求被服从和提高强制性税赋的能力;统治者存在国内国外的竞争者,其活动受到选民选择的一定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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