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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向公众征收拥堵费”的观点

  首先,[2] “拥堵费”是以收费对象为私人汽车、货车,对公交车、出租车、紧急救援车辆、事故车辆、消防车以及残疾人士和领取社会保障金的人员驾驶的车辆实施免费措施。“拥堵费”是为了缓解市内的交通紧张状况,而市区的交通道路是市政建设,属于基础建设,不同于高速公路这种特殊的通行路段——需要收取过路费,即收取的过路费是专门用来支付所享受的使用高速公路这种特别服务的费用。但是对于市区的交通道路来说,它的适用对象应该是最为普遍而非特定的,没有规定有私家车的可以走而没有私家车的不能走。所以对于拥有私家车的车主来说,这种收费并没有为他们带来的利益,他们不仅要为使用了这种公共产品支付价格费用,同时还承担了其他使用道路的者的外部费用,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费用的免除,结果就是将这部分人的“拥堵费”分摊到使用私家车的车主身上。这样一来收费带来的损失远远大于其经过这些公共道路的福利。
  其次,对于支付了“拥堵费”的私家车主来说,他们并没有享受到相应的利益,他们所使用的依然是没有缴纳“拥堵费”之前的道路,在享受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反而缴纳了额外的费用,他们的效用明显是下降,至多因为交通拥挤状况的改善而享受的公共服务质量上升而与缴纳费用的损失相抵销后,效用不变。但是,对于使用交通工具更为甚者是使用公务车的人来说,交通环境明显改善,同时自己又没有任何损失,他们才是征收“拥堵费”的最大受益者。
  再次,我们可以从上述分析中看到,对于政府来说,征收“拥堵费”以后并没有专门为被征收的对象而提供特别的服务,这里交通的改善只是因为费用的制约机制使一部分私家车退出而得到的,并不是政府用这笔费用专门提供了特殊的服务或公共产品给这些私家车主。无论是私家车主还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租坐车的人,他们享受的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并没有发生本质上的变化。政府只是对一部分人征收费用而用于对全部使用者提供服务和公共产品。
  综上所述,“拥堵费”虽然名称上冠以“费”,但实际上是一种税的形式,它的征收并没有用于为特定的缴纳费用的人群提供特殊的服务,反而使用于提供一种更为普遍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它具有明显的无偿性,这是与费的最重大的区别。
  二、征收“拥堵费”是否合法解析
  税收是多种利益博弈的行为,其实质问题是利益的问题,是一种国家权力和私人经济利益之间的制衡问题。征税的过程就是把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从社会成员手中转移到国家所有的过程,因此税收对于个人的影响是最为直接和重大的,规范税收活动的法律直接关系到相关主体的自由和财产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应该极为慎重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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