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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向公众征收拥堵费”的观点

浅析“向公众征收拥堵费”的观点


向宇


【摘要】在现代税收国家里,税收构成了公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经济基础,对于税收的征取必须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那么对于政府通过征收“拥堵费”来改善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为是否正确,“拥堵费”的性质是什么,是必须由法律明确授权和规范的税收,还是政府拥有极大自由量裁权的费呢? 这都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关键词】拥堵费的性质;费和税的区别;公法之债;国家税权和私人利益的制衡
【全文】
  一、“拥堵费”的性质解析:
  税收和费时构成国民收入的两种重要形式,它们都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但是两者之间也存在着大量的区别。
  税收是公民为了获取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构成了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经济来源。它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
  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对某种社会公益事业提供公共服务而向直接受益者收取的费用,即公共产品的“准价格”。
  由此可见,费的最大特点在于,它是对于享受了特定服务或是商品的人来征收的费用,是享用了这些服务和商品的特定的群体为其消费所支付的价格,具有专项性和特定性。而税收的征收对象具有普遍性,虽然税收也是公民对于其享有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支付的价格费用,但是税收并没有区分根据所享有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种类来决定交纳的税种和税额,税种和税额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征税的对象、税基和税率决定的。税收构成了国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然后再由国家预算来分配有多少收入将用于提供给公共物品和服务。而费的缴纳者从公共部门所提供的服务中直接收益,其缴纳的费用数量和受益程度之间存在一一对称的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公共产品存在着纯粹的公共产品和半公共产品(又称为混合产品,具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性质)之分。对于混合产品来说,一般具有消费上的效益外溢性,若完全由政府提供则会导致过度消费,使得拥挤成本增加;反之,若完全由私人提供,又会造成商品供给量低于效率水平,这两种情况均会导致效率损失或社会福利损失。
  所以,在市场经济国家,划分税收和公共部门收费的具体标准就是,依据纯粹公共商品与混合商品的区别,以是否存在无偿性为标准,来确定是采取征税方式还是采取收费办法来弥补提供公共劳务或服务的成本。[1]根据经合组织在对税收的分类标准,认为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征收可以被视为无偿的:(1)费大大超过服务的成本;(2)费的支付者并非利益的获得者;(3 )政府并不根据收到的征收额提供相应的具体服务;(4)只有付费的人受益, 但每个人所得到的利益并不必然同支付成比例。如果一种政府收入形式满足上列条件,那么,这种收入即为税而非费,而不论冠以何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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