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落实公安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是关键。
违法责任的追究是法律权威与尊严的根本保证,否则,所谓的法律只能是装点“法治”的一堆废纸,同时对那些守法者也意味着极大的不公。就行政程序法而言,既然它是“法”,那么必然具有法律效力,无疑也要求得到全社会的尊重与遵守,违法者理所当然地应当受到法律追究。“莫以善小而不为,莫以恶小而为之”,法律责任应“究”而“不究”,小恙终会酿成大疾。因此,笔者认为,要扭转当前公安行政执法中程序违法问题始终屡禁不绝、居高不下的现状,关键还是必须将公安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落实到位。具体来说,就是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要求,坚决落实行政程序违法的执法过错责任,不能仅仅落实到单位,而是要具体追究到案件的承办人、审核人和审批人,同时,也不能轻描淡写,息事宁人,而是要本着对法律负责、对历史负责的原则,严肃认真公正适当地予以追究。只有这样才能使广大公安民警警觉并警醒,既高度重视公安行政程序违法的具体问题,又充分认识到公安行政程序法和相关程序制度的法律价值和意义,从而自觉地严格依法定程序执法办案。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公安行政执法的整体水平得以大幅度的提升,既有利于树立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又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全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4、完善公安行政程序立法是长期的应对之策。
长期以来公安行政程序法一直呈现出杂、乱、散和效力层次低的特点,并且直至目前为止,在某些公安行政管理领域内一些必要的管理手段和强制措施的具体操作程序在立法上仍是一片空白。这种状况带来了一系列的严重后果:一是由于程序缺乏,公安行政管理权的运行过程缺少透明度,对相对人来说,具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容易引起公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危机;二是由于缺乏程序依据,导致执法随意性较大,容易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复议、诉讼结果不利于公安机关的几率很大;三是由于效力层次低,约束力不强,民警长期忽视和轻视执法程序形成的习惯导致积重难返,不利于培养民警的程序法意识。对此,笔者认为应制订一个公安行政程序立法的长远规划,在适应《
行政处罚法》的同时,认真研究《行政强制措施法》和《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方向,对现有的全部公安执法程序进行全面清理,该立的立,以便及时填补空白;该修订完善的,根据公安行政执法的自身特点和现实需要予以修订完善;该废止的,坚决予以废止。此外,还应根据现行各类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程序在施行实践中的成熟状况,及时归纳总结或予以丰富,因地制宜地做好立法调研,力争将有关公安行政执法程序的立法项目纳入地方人大、政府或国务院部委的立法计划,尽可能地提高公安行政程序法的效力层次,增强“刚性”,以确保公安行政程序法应有的权威,为公安行政程序执法的法治化提供必要的前提和保证。
【参考文献】① 章剑生著:《现代行政程序的成因和功能分析》,《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第79-89页。